西安新闻网讯(记者拓玲 赵辉)29日闭幕的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施行。
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文物保护需求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按照《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意识。市、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相衔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得改建、扩建,发生严重损毁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拆除。
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
条例还规定,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可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举办大型活动的,应由拍摄单位或举办者征得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
擅自迁移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最高可罚50万元
条例同时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占用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类型,分别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违反条例擅自迁移、拆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修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