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洋县强奸杀人案发回14年没重审省高院追加抚慰金
西安新闻网讯(记者胡毅)陕西省高院日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在赔偿原洋县工艺品厂副厂长强闯德56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基础上,对其追加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2年前,32岁的强闯德是洋县工艺品厂的经营副厂长。当年厂里发生一起女工奸杀案,他成了重点嫌疑人。1995年10月被刑拘,同年11月被逮捕;2001年被汉中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3年4月,被关押7年后强闯德被放了出来,但仍背着“嫌疑人”的身份。
此后,强闯德涉嫌奸杀女工案发回汉中14个年头过去了,但一直没有开庭重审。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最终,汉中中院决定赔偿强闯德561893.70元,因不服此赔偿决定,当事人又向省高院提起赔偿申请。
近日,省高院对强闯德申请国家赔偿作出决定:变更汉中中院(2016)陕07法赔偿第2号决定第一项为:汉中中院赔偿强闯德人身自由权赔偿金56.2136万元;汉中中院赔偿强闯德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驳回强闯德的其他赔偿请求。
“汉中中院之前的赔偿决定中,共赔偿56.189370元人身自由赔偿金,而省高院确认发现,汉中中院少算了一天,现在加上一天242.30元,就成了56.2136万元。”强闯德的代理律师常敏安说。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汉中中院计算强闯德被羁押天数有误,共羁押2320天,而汉中市中院计算为2319天,应予以更正。
同时,赔偿决定书中提到,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强闯德被限制人身自由2320天,对其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强闯德的精神损害程度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本院酌定给予强闯德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其实精神抚慰金,钱多少我都不在意,但省高院能认可这一赔偿请求,我觉得非常高兴!”强闯德说,如果顺利获得赔偿款,他便服从省高院的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