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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取消“市长质量管理奖”和“市长质量贡献奖”

2017-08-04 12:25:00来源:鲁网

 

  解读《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鲁网8月3日讯(记者 杜伟 见习记者 王玉彤)8月3日10时,解读《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新城会展中心举行,发布会上,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史峰针对《办法》修订背景和意义,修订程序、目的及依据,和新修订办法主要修订内容进行了解读。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沙雪斌、管锡庆参加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枣庄市委外宣办(枣庄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夏敏高主持发布会。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枣庄市出台了新的《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8月1日实施。新办法调整了对市长质量奖的分类,取消了市长质量管理奖和市长质量贡献奖,扩大了评选的覆盖面,完善了退出机制,加大了奖励力度。

 

  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史峰解读《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据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史峰介绍,质量发展是强国之基、立业之本和转型之要。加强质量工作、创建优质品牌已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枣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品牌工作。李同道书记多次对加快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扎实推进质量品牌强市战略”。李峰市长批示“要全面提升供给质量,力促产品提档、产业升级,进一步厚植转型发展新优势”。去年召开了枣庄全市品牌建设大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全市质量工作大会上,对质量品牌工作又作了部署,对质量品牌先进企业进行了奖励。通过不断夯实质量基础,企业自律和消费者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品牌意识不断增强。初步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大质量工作格局。

  枣庄市自2010年设立市长质量奖,已成功评选了7年,共有21个组织、20名个人获此荣誉。品牌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初步显现,在社会上树立了一批管理先进、质量卓越、业绩突出、品牌价值显著的质量标杆企业。目前,全市拥有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1个,中国驰名商标16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4个,山东名牌产品53个,山东服务名牌11家,获批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1个,已有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5个,山东省龙头骨干企业10家。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实施,在推动企业更新质量观念,引导企业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质量水平和综合绩效,激励企业持续改进、持续创新、追求卓越、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和积极效应。

  据了解,原《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由枣庄市政府于2010年发布。当前社会环境和国家政策都有了较大变化,评选形式、评选条件、监督管理等内容都需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尤为必要。

  自2月初起,枣庄市质监局按照要求,牵头对《办法》进行修订。在听取枣庄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33个成员单位、质量方面的专家学者、质量奖评审员及企事业单位等多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持续创新、示范带动、政策引导的原则,形成了《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送审稿),并经枣庄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审查;5月2日,枣庄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6月21日,枣庄市政府正式印发了新的《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共九章三十条,分别对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依据和原则、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监督与管理等作出了规范。与之前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有了许多新变化,新《办法》进一步强化引导作用,优化评审环节,引入监督机制,完善激励方式,能更好地发挥质量奖励制度围绕本市重要战略部署及中心工作的激励作用。

  新《办法》调整了对市长质量奖的分类。取消了“市长质量管理奖”和“市长质量贡献奖”,统称为“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和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的新要求。扩大了评选的覆盖面。枣庄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型企业申报。《办法》明确评审实行自愿申报制度,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新《办法》规定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3家、个人不超过3名。评定工作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如果申报企业未达到评定要求,当年的奖项或奖项名额可以少额或空缺。

  新《办法》修改了评审组织形式。改变过去由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单一模式,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明确设立评审监督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领域的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监督小组,全程跟踪监督评审工作。

  新《办法》完善了退出机制。针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如果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问题的,《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查证属实后,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新《办法》加大了奖励力度。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分别予以30万元和5万元奖励。要求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办法》明确了评审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编辑: 林彦银
关键词: 枣庄;取消;市长质量管理奖;市长质量贡献奖

新《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取消“市长质量管理奖”和“市长质量贡献奖”

8月3日10时,解读《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新城会展中心举行,发布会上,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史峰针对《办法》修订背景和意义,修订程序、目的及依据,和新修订办法主要修订内容进行了解读。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沙雪斌、管锡庆参加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枣庄市委外宣办(枣庄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夏敏高主持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