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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百善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工施暴,打折老人肋骨

2016-11-06 00:00:00 来源:齐鲁晚报网

  齐鲁晚报青岛11月4日讯(记者张晓鹏 通讯员 王丽娜)作为老年公寓护工的姜某在工作期间,多次对老人韩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致韩某肋部和面部受伤。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虐待被看护人案件。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青岛市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被告人姜某因犯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男,今年65岁,自2016年2月以来,姜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黄台路12号百善老年公寓担任护工,负责入住老年公寓的瘫痪老人的日常护理工作。2016年6月,被告人姜某在看护韩某期间,多次对韩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致韩某肋部和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韩某右侧第4、5肋骨腋中线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作为老年公寓看护人员,虐待其负责看护的老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提交和解协议一份、收到条一份、请求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姜某予以谅解。

  市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对其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犯罪行为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某作为老年公寓的看护人员,对被害人韩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致韩某轻伤,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所提被告人姜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编辑:范斯腾

关键词:被告人;姜某;护工;老年公寓;百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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