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远赴泰国发展后无音讯 兰州女子决定离婚
2016-11-02 16:12:00 来源:人民网
丈夫一句“要去泰国发展”,从此杳无音讯。失去经济来源后,妻子照顾孩子、公婆,日子捉襟见肘,并最终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11月1日记者获悉,考虑到该案中被告的实际情况,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让刘女士从其居住的居委会开具丈夫下落不明证明,并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公告送达当中。
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附近的刘女士,现年32岁,与丈夫许某结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春节前后,常年在外打工的丈夫许某向刘女士提出,自己有一个朋友去泰国发了财,自己也想去泰国发展。为了家里的生计,刘女士没有多想便答应了,不料丈夫此去便是两三年杳无音讯。没有了可靠稳定的经济来源,还要照顾孩子和公婆,刘女士的生活逐渐捉襟见肘。
2016年7月,百般无奈的刘女士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期结束这一段没有着落的婚姻。但是,因为刘女士无法在立案时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更没有任何能够联系到被告的途径,这种情况下法院难以将刘女士的起诉状向被告送达,而离婚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是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这使得案件在立案阶段便遇到困难。最终,在立案法官的建议下,刘女士在其居住的居委会开具了丈夫常年在外、下落不明的证明,该案因此得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公告送达当中。
离婚案件中,“下落不明”方照样可以吃官司
通过此案不难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夫妻一方出于各种目的或因离家出走长期不归、下落不明的,在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确实有一定难度,但也并非无法可依。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庭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像刘女士这样的离婚诉讼案,原告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宣告失踪”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一项特别程序,要求失踪人必须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作出宣告失踪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是否能够离婚则取决于是否能够被“宣告失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也就是说,在原告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被告失踪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则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刘女士的情形则属于这种情况。
编辑:刘岩
关键词:离婚诉讼;宣告失踪;丈夫;离婚案件;离婚诉状;刘女士;被告;女子;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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