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微信群内辱骂同行 被判侵犯名誉权赔千元
2016-10-11 08:13:00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隋某与丁某为不同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双方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隋某在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辱骂丁某。丁某认为隋某的行为侵犯了名誉权,起诉要求隋某赔偿5万元。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密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隋某的行为构成对丁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决隋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6年初,隋某与丁某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产生矛盾,当日,丁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以微信号MM发布信息,内容为:“大家注意了……千万别再跟这个人合作了,翘我们客户,翘我们房源,这样的人渣以后看谁还敢跟你们合作,违背良心办事,钱到你手里也不会有好下场的……”
此条微信下面还附上了丁某的微信资料及头像。而在庭审中,隋某不认可上述微信系其发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隋某不承认微信号MM所发布的信息系其所为,但通过微信名MM发布信息所留电话号码与被告所使用电话号码一致的事实,双方又曾因客户产生矛盾纠纷,且经双方发生正面冲突的时间与微信用户MM发布涉案信息时间相近,应当认为丁某所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MM所发布的信息系隋某所为。
法院认为,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对丁某人格评价的信息,特别是使用“人渣”这样的词汇,致使丁某的社会评价遭受一定影响,精神上遭受一定的压力及损害,侵犯了丁某的名誉权。
综上,法院判决隋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编辑:刘岩
关键词:微信;丁某;隋某;侵犯名誉权;男子;人渣;MM;精神损害;信息系;判决
中介员工微信群内辱骂他人 被判侵犯名誉权赔偿千元,隋某与丁某为不同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隋某侵犯丁某名誉权,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对丁某人格评价的信息,特别是使用“人渣”这样的词汇,致使丁某的社会评价遭受影响,精神上遭受压力及损害,应认定侵犯丁某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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