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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谁该为遭遇电信诈骗死亡的大学生负责

2016-08-26 20:44:00 来源:封面新闻

  (原标题:诈骗分子、电信运营商、教育部门,谁该为徐玉玉之死负责)

  8月19日,山东临沂18岁女大学生徐玉玉接到陌生电话,被骗走了东拼西凑的9900元学费。与家人去派出所报案回来的路上,女孩昏厥,最后不幸离世。山东省公安厅已成立专案组进行侦破,目前已将三名主要嫌疑人抓获。

  就在8月23日凌晨,山东临沭县大学生宋振宁也在遭遇电信诈骗后,心脏骤停,不幸离世。

  两位大学生接连遭遇电信诈骗,且最终殒命。谁该为他们的死亡负责?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了我国法学专家洪道德、陈实教授和多名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法学专家:诈骗分子最高可判无期

  我国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在徐玉玉的案例中,遭遇9000多元的电信诈骗成为女大学生死亡的重要原因。“很明显,她的家境困难又遭遇这样的事情,让她难以承受,又气又急,激愤而死。”

  我国诈骗罪的刑事处罚刑期分为3类: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本案中,虽然诈骗数额属于较大数额,并不属于巨大数额,但是诈骗导致了女大学生的死亡,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因此应该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洪道德说,此事已经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动用了大量公共资源。“在我看来,为了示范效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无期徒刑之间的处罚是比较合适的。”

  不过,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徐茂辉律师认为,虽然大学生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是从辩护的角度来看,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诈骗是大学生死亡的必然、唯一的联系,因此诈骗只是可能导致大学生死亡的原因之一。

  “大学生死亡与其家庭环境、心理和身体素质等都可能有关系。”徐茂辉认为,诈骗是导致其死亡的间接原因,可以在3年有期徒刑上适当加重处罚。

  实名制未落实为电信诈骗提供便利

  孩子因为诈骗离世,其父母除了等待公安破案找到诈骗犯之外,还能找谁主张权利呢?或者说,除了犯罪分子,还有谁应该为大学生的死负责?

  洪道德告诉封面新闻,他认为死者家属有权利起诉电信部门和银行,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按照常理,我们接到的电话、转账的接受账户都是警方追查的线索,但是往往查到后来就查不下去了,为什么呢?因为很多电话号码、银行账户都是虚假账户。”洪道德说,正是由于银行和电信部门没有将“实名制”完全落实,一些人可以随意拿着别人的身份证进行开户,甚至有些银行可以实行网上开户,无法真实核实身份,一定程度上为骚扰信息、诈骗信息泛滥提供了土壤,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

  洪道德说,不仅家属可以申请民事赔偿,银行和电信部门的主管部门需要对其进行监管和处罚。“主管部门应该真正从制度层面努力,才能避免更多的人受到侵害。”

  北京律师张新年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运营商对该入网的诈骗电话号码进行了实名登记,可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也将有利于公安机关根据登记信息锁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反之,如果没有对该电话号码进行实名登记,除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买卖猖獗惩罚力度偏低

  四川大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实认为,此案中的刑事犯罪除了诈骗罪,还涉及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很显然,女大学生遭遇的是精准诈骗。犯罪分子掌握了她申请了助学金的信息,从而实施犯罪,侵占其财产。那么,是谁泄露了学生的信息?”陈实认为,教育部门、银行等单位都有可能是泄露信息的环节,这需要公安机关的调查。如果调查属实,应视情节之轻重,对责任人员课以治安处罚或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5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齐鲁晚报》8月26日报道,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裁判结果发现,在法院实际判例中,多数嫌疑人的判刑一般是在一年左右,有的甚至只是罚金。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徐茂辉律师认为,虽然量刑较之从前有所增加,但是仍然在实践中的惩罚力度偏低,这也是信息买卖猖獗的原因之一。

编辑:吴海波

关键词:诈骗分子;电信部门;张新年;电信运营商;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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