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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2·20滑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110人受处

2016-07-16 06:05:00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国务院近日批复了广东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调查报告。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5年12月20日,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的红坳渣土受纳场发生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伤(重伤3人,轻伤14人),33栋建筑物(厂房24栋、宿舍楼3栋,私宅6栋)被损毁、掩埋,90家企业生产受影响,涉及员工4630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8.81亿元。

  调查认定,深圳市绿威公司为红坳受纳场运营服务项目的中标企业,违法将全部运营服务项目整体转包给深圳市益相龙公司。深圳市益相龙公司未经正规勘察和设计,违法违规组织红坳受纳场建设施工;现场作业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开展红坳受纳场运营;无视受纳场安全风险,对事故征兆和险情处置错误。与益相龙公司有债务关系的林敏武、王明斌等人通过债权换股权的形式实际参与红坳受纳场项目运营。两家公司和实际参与运营者都是事故责任主体。

  调查组对110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53人,包括: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34名。

  【事故原因】

  严重超库容、超高堆填

  事故发生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以下简称红坳受纳场)规划库容400万立方米,封场标高95米,事故发生时实际堆填量已达583万立方米,堆填体后缘实际标高已达160米,严重超库容、超高堆填,增加了堆填体的下滑推力。加之受纳场地势南高北低,北侧基岩狭窄、凸起,导致体积庞大的高势能堆填体滑出后迅速转化为高速远程滑坡体。

  未建设有效的导排水系统

  最终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红坳受纳场没有建设有效的导排水系统,受纳场内积水未能导出排泄,致使堆填的渣土含水过饱和,形成底部软弱滑动带;严重超量超高堆填加载,下滑推力逐渐增大、稳定性降低,导致渣土失稳滑出,体积庞大的高势能滑坡体形成了巨大冲击力,加之事发前险情处置错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在事发当天发现受纳场堆填体多处出现裂缝、鼓胀开裂变形后,错误采用顶部填土方式进行处理,使已经开始失稳的堆填体后缘增加了下滑推力;在发现裂缝越来越大、堆填体第4级台阶发生鼓包且鼓包不断移动后,自行撤离作业平台。在此过程中,事故企业人员始终没有发出事故警示、未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下游工业园区和社区人员紧急避险的时机。

  排除人为破坏因素

  首先,通过事故现场勘查、问询和视频资料分析,未发现人为破坏因素导致滑坡的证据,。

  第二,调查也排除了突发降雨及地震因素对事故的影响。数据显示,滑坡发生前5日无降雨,事故发生当日降雨量为1毫米。深圳市地震监测网显示,事故发生前期无有影响的地震动事件记录,事故发生时段当地没有发生地震。

  第三,调查认定,天然气管道爆裂发生于滑动破坏之后,因滑坡冲击造成管线破裂而出现的天然气喷射未对事故扩大造成影响。视频资料显示,滑坡事故发生在11时28分29秒,管线泄漏、喷射发生在11时33分50秒,比滑坡事故晚了5分钟。事故调查组通过核查西气东输广深支干线站控系统和上海调度中心数据记录,以及勘验现场痕迹和模拟计算,排除了天然气管道爆裂引起滑坡的因素。

  第四,调查认定,地铁施工没有对事故发生造成影响。深圳地铁6号线大眼山隧道与红坳受纳场南北方向平行,两者水平距离739米。隧道于2015年12月2日正式进洞,采用人工配合挖掘机开挖作业方式,洞内外监控、量测各项指标正常;事故发生当天,地铁施工工地因停电而停止施工。

  第五,调查认定,生活垃圾对红坳受纳场余泥渣土堆填体整体力学性质未构成影响。经查,红坳受纳场堆填的生活垃圾主要来自红坳村(常住人口7678人),已堆填的生活垃圾约0.73万立方米,仅占红坳受纳场总堆填量583万立方米的0.12%。

  【事故责任】

  对群众举报未认真核查、整改

  红坳受纳场主要功能是受纳建设工程产生的余泥渣土,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中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红坳受纳场在没有正规施工设计图和未办理用地、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建设运营,超量、超高、超规划区域堆填余泥渣土,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调查认定,深圳市、光明新区及其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问题未认真核查、整改,错失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机会。

  调查发现,深圳市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责任追究】

  5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110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3人。其中,公安机关对3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19名涉嫌职务犯罪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述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依据有关规定,另对57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建议对深圳市委市政府2名现任负责人和1名原负责人等49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对2名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对6名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建议对2家事故责任企业和1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他4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的项目管理不严问题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并对其提出要求、规范管理。

  建议责成广东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向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此外,鉴于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徐远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坠楼自杀身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编辑:王进

关键词:滑坡事故;渣土;事故调查组;刑事强制措施;事故隐患;天然气喷射;事故责任认定;深圳地铁;事故原因调查;事故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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