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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4岁男童派出所门口“走丢” 十多天后家人现身

2016-07-09 20:00:00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汉中4岁男童派出所门口“走丢”,十多天后家人现身。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 记者 张少辉) 近日,一条汉中4岁小男孩走丢寻亲的消息在一些微信、微博公众平台广为传播。那么,小男孩目前找到失散的家人了吗?他又是怎么走丢的呢?

  7月7号下午6时许,汉中的一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一则寻亲公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从公告内容中记者得知,寻亲的是一名走丢的4岁男童,被警方送往汉中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安置监护。7月8号上午,记者在汉中市未成年保护中心见到了这名4岁男童小古。见有陌生人到来,小家伙本能地低着头,一副胆怯的样子。

  汉中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 陈娇梅:“孩子刚开始的时候不爱说话,我们就启发他,让他性格开朗一点。”

  经过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的一番开导和互动,小古渐渐地与大家交流了起来,他还要求记者将他的图像拍摄下来,想办法发送给他妈妈。

  小古:“把视频发给我妈妈,因为我看过电视里面(丢失的人)发了个视频,他爸爸就会发现他找到他。哦,是吧,妈妈是不是就利用这个消息找到你了。是的。我们阳阳(化名)是不是很想见妈妈?是的。”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古是在6月26号被汉中市汉中路派出所的民警送来的,已经在这里生活了12天。

  汉中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副主任 李磊:“接到这个孩子以后立即启动了这个危机干预预案,安排了专人24小时陪护,然后有送往咱们定点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这个孩子的健康没有任何问题。”

  在和汉中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叔叔阿姨相处的过程中,小古一直表现的很懂礼貌。小古多次向照顾她的阿姨表示,自己非常想念妈妈,并对妈妈的电话号码倒背如流。

  汉中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 陈娇梅:“晚上两点钟左右的时候,孩子突然间从床上坐起来了,然后他就问阿姨我妈妈什么时候过来接我。”

  汉中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小古进行照料的同时,积极走访调查,寻找了解小古家人的详细情况。

  汉中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副主任 李磊:“这个孩子的父亲因为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他的奶奶、外公外婆也是因为个人的身体原因,年事已高,也不能履行这个监护职责。”

  作为小古的第一监护人的母亲,警方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经过多次尝试,均未能联系上。直到7月8日上午11点左右,一位姓杨的女士来到汉中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自称是小古的母亲,要来将他领回家。经过一番确认,工作人员证实,这名杨女士就是小古的亲生母亲。经过一番教育开导,杨女士表示自己认识到所犯的错误,并保证今后一定对小古尽好监护义务。目前,小古已由其母亲杨女士接回家中。至于小古究竟是怎样“走丢”在派出所门口的,杨女士表示不愿多谈。那么,小古真的是“走丢”的吗?事情的背后又有怎样的隐情呢?

  在与小古的母亲杨女士交谈中,她告诉记者,小古出生至今一直由她亲自抚养。近期,她查出自己得了病,需要手术治疗。6月24号,她将孩子交给了其奶奶后,便去西安看病。小古到底是怎么在派出所门口走丢的,她不得而知。杨女士表示,她本人也是从网上看到孩子的寻亲信息,才从西安赶回来的。然而,汉中市公安局汉中路派出所的民警告诉记者,小古并不是偶然走丢在他们派出所门口的,而是有人故意将他送来的。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汉中路派出所治安队队长 高军:“小孩的父亲四月份被我们强制戒毒之后,小孩被他的妈妈和奶奶陆续送来派出所三次,我们出去之后就见不到他妈妈和奶奶,然后每次手上有一封信或者书包有一封信,写的意思就是无力抚养。”

  高军说,6月25号下午3点左右,小古第三次出现在他们派出所门口,在小古随身背着书包内,他们再次发现了小古妈妈写的一封信,表示无力抚养小古,要将他交给社会抚养。警方多次与小古妈妈联系都未果,小古的其他亲属也表示无力监护小古。无奈之下,经过与民政部门协商,警方于6月26号下午将小古交由汉中市未成年保护中心临时监护。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汉中路派出所治安队队长 高军:“她这样做的目的就是给咱派出所施压,就是让我们派出所把小孩的爸爸从强制戒毒所里释放出来,我们多次给她说明了,因为这是法治社会,强制戒毒之后,你必须强制戒毒期满之后才能释放。”

  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敏安:“她(小古家人)这个行为首先是违法行为,她这个出发点是错误的,以小孩的方式来要挟组织(办案机关)放违法的人员出来,这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办公秩序。”

  常敏安律师表示,小古的母亲及其家人,将小古随意遗弃在派出所等机关单位,如果造成小孩流浪社会,或者发生其他有损小孩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其母亲及家人将构成遗弃罪。常敏安建议,如果类似的行为以后再有发生,也可以通过改变小孩的监护权的方式来保证其健康成长。

  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敏安:“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和监护义务的监护人,那么你损害了被监护人的权利,对他的成长不利的一些言行,那么像妇联、当地妇女儿童保护中心,或者基层组织可以向法院向有关组织提起,要求变更她的监护权,或者对他的其他亲属做一工作,将他母亲第一监护人的监护权变更为第二监护人,那么实在不行,社会的相关机构就要承当起监护职责。”

编辑:范斯腾

关键词:派出所;小古;治安管理处罚法;男童;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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