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山“童养媳”马泮艳与丈夫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2016-06-06 17:12:00 来源:新华网
近日,媒体报道巫山“童养媳”马泮艳诉陈学生离婚一案后,巫山县高度重视。6月3日,经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马泮艳与陈学生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经查明,陈学生与马泮艳2000年相识,2002年9月生育一女,200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2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均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债权,婚后共同修建了位于巫山县双龙镇砖混结构房屋一幢三层,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2016年4月6日,马泮艳向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学生离婚。同日,法院受理此案。
6月3日,经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男女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马泮艳与陈学生离婚;两人的一儿一女,均随陈学生居住生活并由其抚养,马泮艳不支付抚养费;两人修建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共3层)归陈学生管理、使用,待办理产权证后归陈学生所有;马泮艳与陈学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产生的一切债务由陈学生负责偿还。
在该事件中,马泮艳的伯父、陈学生、派出所民警、民政办工作人员等涉及的问题,政法和纪检监察部门仍在调查之中。对于调查属实的违纪违法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马泮艳的父亲施暴,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母亲打死。母亲出走,马泮艳3姐妹被托付给大伯。12岁左右,3人被大伯以“童养媳”的方式嫁出去。2000年,12岁的马泮艳嫁给比她大17岁的陈学生,被迫发生性关系后生下女儿。为陈家又生下一个儿子后,马泮艳逃到广东。(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田文生 实习生 乔梦雨)
编辑:孙丁玲
关键词:马泮艳;离婚协议;童养媳;巫山县;学生管理;丈夫;2008年;砖混结构房屋;办理产权证;抚养费
来自巫山县的消息,重庆巫山“童养媳”马泮艳诉陈学生离婚一案,经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马泮艳与陈学生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婚前均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债权,婚后共同修建了位于巫山县双龙镇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共三层),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2016-06-05 10:00:44
10多年前,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的马泮艳三姐妹被监护人卖作“童养媳”,多次出逃失败,并相继生下子女。张建伟教授认为,马泮艳受侵害时属于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长期受剥夺,无法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计算诉讼时效时应当合理扣除无法行权的期间。
2016-05-27 09:32:00
10多年前,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的马泮艳三姐妹被监护人卖作“童养媳”,多次出逃失败,并相继生下子女。张建伟教授认为,马泮艳受侵害时属于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长期受剥夺,无法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计算诉讼时效时应当合理扣除无法行权的期间。
2016-05-27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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