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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邀聚餐醉酒后5楼坠亡 宴请人和房东均需担责

2016-06-03 10:33:0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受邀与众朋友吃饭喝酒后出事

  醉酒男从出租房5楼坠亡

  宴请人和房东均被判担责

  核心提示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张海志)凌某邀请一拨朋友到自己的出租屋内吃饭喝酒,席间,醉酒的苏某到出租屋的楼梯间接电话,结果从5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苏某的家人将组织饭局的凌某、出租房屋的庞某,以及5名酒友一起告上法院,索赔62万余元。6月2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获悉,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苏某承担八成责任,组织饭局的凌某和出租房屋的庞某各担一成责任,赔偿苏某亲属14万余元。而一起喝酒的另外5名酒友不用担责。

  悲剧发生

  醉酒男

  接个电话坠楼身亡

  2014年3月8日下午,受凌某的邀请,苏某到凌某的出租房内吃饭喝酒。当天,一起喝酒的除凌某外,还有其他5人。

  席间,苏某喝了有七八杯啤酒,已经有些醉意,讲话都已经不怎么清楚了。此时,有人打苏某电话,苏某有些摇晃地站起身,离席独自到门口接电话。不久,突然听见“嘣”的一声,酒友们马上走出房间,发现苏某不见了。随后,凌某等人赶紧从5楼的家中往一楼走,这才看见苏某已经躺在一楼的楼梯天井旁,脸朝地趴着。随后,几人赶紧报警,并将苏某送往医院急救,但因苏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争议

  谁该担主要责任?

  苏某的意外死亡,让家人无法接受。苏某的妻子、年仅11岁的儿子及父母,将当天饭局的组织者凌某及5名酒友,还有该房屋的出租者庞某一起告上法院。苏某的家人认为,凌某等一起喝酒者,明知苏某有些醉态,却没有尽到起码的照顾义务,不闻不问。而庞某作为房屋的出租者,所出租的房屋楼梯扶手很低,楼道也较窄,达不到设计规范标准,且照明设施也不齐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苏某一脚踏空,从5楼摔落到一楼天井,意外死亡。苏某的家人认为,庞某应该为苏某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赔偿他们47万余元;凌某等人应承担20%的责任,赔偿15万余元;苏某自担20%的责任。

  对于苏某家人的说法,庞某觉得自己实在太冤。她辩称,苏某的死与她一点关系都没有。她的住房楼梯已安装有栏杆,已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能够防范一般的风险,一般成年人注意就可以避免风险。当天事发是下午6:30,当时天色未暗,且住宅内安装有触摸式电灯,苏某也并不是一出门即坠楼。苏某饮酒过多,在场人士也证明他喝了7杯以上啤酒,有醉酒状态,影响了他的判断能力,醉酒后做出不当行为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因。庞某说,苏某才是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该由他承担主要责任;而和他同台吃饭饮酒的6名酒友,他们应该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苏某有照顾义务。

  为了查清庞某所出租房屋的情况,2015年12月19日,法院专门组织原、被告各方到现场勘查,发现事发5楼靠楼梯井一侧的水平扶手高60余厘米。

  一审判决

  宴请者和房东

  均要担责

  法院认为,法律对成年人饮酒、多人共饮、善意劝酒等行为无禁止性规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饮酒、如何饮酒、能饮多少酒,自己要有清醒的认识,应量力而行。苏某作为成年人,对于喝酒后可能产生行为危险是明知的,且在不熟悉房屋结构的情况下,饮酒后独自离开宴请人的房间,以致不慎从楼梯井坠落地面而死亡。因此,苏某死亡的主要责任在于其自身。

  凌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单就一起饮酒而言,不能认定为完全过错,但饮酒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因此,一起饮酒者因共同实施了喝酒的在先行为,即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即法律规定的先行为引起的法定救助保护义务。凌某作为苏某的朋友,一起饮酒,相互之间应给予照顾、帮助、保护,这不仅是道德上安全保护的善良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凌某在知晓苏某处在醉酒状态,外出打电话,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保护的安全义务,故应对苏某的死承担相应的责任。

  庞某作为出租人,将10数间房屋分别出租给多个承租人,这与典型意义上或传统意义上的出租行为有一定的区别,接近于“经营活动”;对用于出租的房屋及共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设计标准,设置安全保障,庞某家的5楼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高60余厘米,远低于一般人体重心高度,一旦人体失去稳定,就有可能越过扶手从楼梯井坠落下楼。因此,庞某的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其安全隐患与苏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庞某对用于出租的房屋及共用设施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不仅包括承租人,还应及于与承租人同住或受承租人邀请出入出租屋的第三人。虽然苏某并不是该房屋的租户,但是受凌某的邀请前往出租屋用餐,在其进入到离开出租屋的这段时间内,应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庞某也应对苏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法院一审认定,由苏某自担八成责任,凌某和庞某各自分担一成责任。苏某的损失为74.8万余元,凌某和庞某分别赔偿7.4万余元。对此,苏某家人不服,已提出上诉。

编辑:王丹蕾

关键词:苏某;担责;男子;房东;承租人;楼梯井;出租房屋;出租屋;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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