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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2名高三生找人代替自己考试 被罚1万元

2016-05-31 16:12:00 来源:许昌日报

许昌2名高三生找人代替自己考试 被罚1万元

  本报讯 (记者 田建军 通讯员 杨亚菲) 5月19日,因为犯代替考试罪,我市某高级中学的两名学生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万元。5月26日上午,负责审判的该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郭艳说,这是我市宣判的第一例未成年人代替考试罪。

  郭艳介绍,被告人马辉、马伟(均为化名)是我市某高级中学三年级学生。2015年12月19日,在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考中,两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被当场发现。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代替考试罪犯罪是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新罪名。法官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因两人在案发时尚未成年,在校期间学习努力,尊重师长,没有其他不良行为,且都已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故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另外两名涉案人员,法院将另行处理。

  该案的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新设代替考试罪这一罪名,目的是严厉打击涉考犯罪行为。以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一般只当作违纪行为,处理措施仅限于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

  今后,无论是代替他人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均将被定为犯罪行为,受到《刑法》的制裁,可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劳动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的,可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开除公职;企业的聘用制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的中考、高考马上就要开始,希望广大考生、家长增强法律意识,千万别抱侥幸心理,坚决杜绝替考等考试舞弊行为。

  ■新闻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张雷

关键词:刑法;考试舞弊;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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