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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误当酒驾扣车 法官父亲代理告交警胜诉

2016-04-26 10:12:00 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记者 彭春林) 一名法官的儿子在驾驶小汽车时意外熄火,被交警怀疑涉嫌酒驾,将其带离现场,并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扣押。在法官父亲的主持和代理下,其子将交警告上法庭。今(25)日,记者获悉,高坪区人民法院4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判决交警向原告口头赔礼道歉和退赔拖车费和停车费750元。

  开车未带驾驶证

  交警将司机带离现场并扣车

  现年21岁的王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其父王先生是顺庆区人民法院资深法官。2015年7月31日晚,王某驾驶登记在其母张某名下的川RP05XX号小轿车,搭载着父母二人,从顺庆区滨江大道行驶至延安路与长征路交汇处附近时,因驾驶经验不足,致汽车熄火。交警一大队工作人员在该路段例行酒驾整治工作,交警认为王某可能涉嫌酒驾,到该车前面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王某告诉工作人员,他有驾驶证,但放在家里了。工作人员又要求王某出示身份证,以对他是否有驾驶证进行查询。随后,交警用随身携带的仪器进行了查询。他们在没有向王某说明缘由的情况下,将王某带到交警一大队办公室,并对他进行了安检,半个小时左右王某才从交警一大队办公地点离开。同时,交警工作人员将王某驾驶的小轿车扣留,停放于南充某公司。同年8月14日,王某在这家公司将车取出,南充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理赔服务中心收取了王某拖车费300元、停车费450元。

  法官将交警告上法庭

  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本案发生后,王某在身为法官的父亲主持下,将交警一大队告上法庭,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高坪区人民法院管辖。

  高坪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诉称,交警将王某带离现场和驾驶车辆的行政强制行为均属违法,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一、赔礼道歉,并行政赔偿9.6元;二、赔偿扣留案涉车辆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50元;退赔拖车费、停车费750元。

  被告交警一大队辩称:一、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违法,因此不应当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二、原告所述的行政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扣留车辆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同时所谓的停车费也不是被告收取的,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坪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否应当将原告带离现场处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驶车辆未带驾驶证上路的,一次记一分,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本案中原告仅系未带驾驶证,应当当场进行处罚,被告工作人员在未告知原告缘由的情况下,将原告带离现场,同时被告没有证据印证系在其办公地点才核实到原告具有驾驶证的情况,故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带离现场存在不当之处,应当依法确认其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二、是否应当扣押原告驾驶车辆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可以扣留车辆,但必须经“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等程序,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同时,本案案涉车主即原告的母亲张某在案发现场,原告的父亲王先生也在案发现场,二人均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扣押原告所驾驶车辆的行为依法确认为违法。4月21日,该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交警一大队工作人员将王某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行为和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行为为违法。同一天,该院还作出了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本院主持下在本院内向原告口头作出赔礼道歉;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原告拖车费、停车费75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扣留车辆期间的损失,法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故该院不予支持。

编辑:付若愚

关键词:酒驾;原告;法官;扣车;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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