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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冒用百人身份证 刷卡套现1280万元

2016-04-12 05:40:00 来源:兰州晨报

  银行职员魏某伙同他人冒用百余人的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刷卡套现高达1284万余元。同时4名个体工商户也因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参与套现而涉嫌犯罪。4月8日,魏某、李某、路某、高某、武某、王某分别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兰州中院受审。庭审中,被告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予以承认,案件将择期宣判。

  冒用百余人身份证件

  办理信用卡大肆套现

  据指控,出生于1976年的魏某本是某银行的一名员工,而出生于1978的李某则是靖远县一所中学的教师。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魏某在当事人朱某某等17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以上17人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办理信用卡所需的相关证件,通过银行营业部工作人员刘某(另案处理)办理了以上17人名下的信用卡。之后,魏某刷卡套现1708465.92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上信用卡到期后,经该银行七里河支行多次催收,魏某案发前无力偿还透支款项。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魏某伙同雒某(另案处理),在金某某等38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以上38人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办理信用卡所需的相关证件,仍旧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办理了38张信用卡,之后刷卡套现共计460万元,截至案发前分文未还。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李某向雒某提供了齐某某等5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该54人的相关资信证明材料,雒某通过刘某办理54张信用卡,刷卡套现6549087.96元,其中李某刷卡套现取得赃款35万元据为己有。

  此外,魏某还于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期间,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4辆小轿车,之后分别以2万、5万、3万元等价格低价抵押,事后经鉴定涉案车辆总价值达266525元。

  个体户参与巨额刷卡套现

  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魏某在当事人魏某某等17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上述17人的身份证件在银行七里河支行办理了以上17人名下的信用卡,李某帮助魏某伪造了以上17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负责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办理信用卡所需的相关证件。

  同时,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白银市靖远县路某经营的电讯经营部,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路某向魏某多次提供POS机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计1004647元,路某收取刷卡套现好处费13000元。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高某在经营靖远县便利商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计236850元。2013年5月6日至14日,武某在经营靖远县烟酒商行期间,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套现服务,累计金额达262000元。2013年7月27日,王某在经营靖远县顺利批发商行时,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套现数额共计200051.58元。

  当日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魏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刷卡套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后低价抵押,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非法申办信用卡,仍为他人伪造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告人路某、高某、武某、王某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刷卡套现,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编辑:吴海波

关键词:套现;雒某;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员工;李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实物交易;办理信用卡;虚假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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