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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首月广州发出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04-07 21:23:00 来源:广州日报

  3月14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二周,因不堪母亲多次骚扰跟踪,12岁的小珊(化名)在父亲的代理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依据新法的规定,裁定禁止小珊母亲骚扰、跟踪、接触小珊。这是反家暴法实施后,广州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近日统计发现,反家暴法实施一个月以来,广州11家基层法院共受理6宗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其中发出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驳回1宗申请,还有2宗申请正在审查中。其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广州早已“试水”,在反家暴法实施前6年里,广州法院共签发1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过去,由于受害方往往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使得法院最终认定的比例较低,而随着反家暴法的施行,受访法官们普遍认为,家暴受害者举证难、维权难的困境有望得到缓解。

  特点:申请保护令案件多发生在近亲属间

  申请保护令不仅是配偶的专利,依据反家暴法,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或者是同居关系、委托抚养关系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记者梳理广州法院受理的6宗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发现,受害人与施暴者多为近亲属关系,包括母女、兄弟、姐弟等,而广州法院首月发出的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有两份都是向近亲属发出,其中1份是白云区法院发给遭受母亲暴力威胁的女儿,1份是黄埔区法院发给遭受兄长跟踪恐吓的弟弟,剩余1份是增城区法院发给遭受丈夫家暴的妻子。

  受暴者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法院一般都能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据记者统计,广州法院首月发出的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其中有两份都是在受理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其余1份因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在受理申请后1周作出裁定。

  依据反家暴法,遭受精神暴力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受访法官坦言,因为精神暴力属于隐性暴力,认定难度较大,法院目前受理的因遭受精神暴力申请保护令的案件也较少。记者统计发现,广州法院首月发出的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中,受暴者都是遭受了明显的身体暴力。

  案例一:妻子不堪忍受丈夫威胁恐吓 法院出保护令禁家暴

  2008年10月,增城女子阿丽(化名)与同乡阿良(化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每每争执过后,阿良就对阿丽施以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且经常拿儿子作要挟,进行恐吓、威胁。阿丽曾多次向派出所报警,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阿丽根据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3月28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法律救助。

  增城区法院受理该申请后,联系阿丽和阿良了解案情,认真审查阿丽的申请,认定阿良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应予以制止。2016年3月30日,该院少年庭庭长赖肖云带队向阿良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阿良对阿丽实施家庭暴力,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与此同时,为了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今后能有效执行,法院还向双方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协助和支持。

  案例二:姐姐控诉遭弟弟殴打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2016年3月16日,张某向白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她控诉弟弟洪某在母亲周某家居住期间,对她实施殴打、恐吓等严重危及她人身安全的行为,致她多处受伤,并提交了报警回执、医院门诊病历、房间照片等作为证据。

  法院受理申请后,向公安机关调取报案材料,但未能查证洪某对张某有殴打行为,两人的母亲周某在接受法院询问时也表示,洪某并未对张某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鉴于张某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单方陈述,无直接证据证实洪某对张某存在殴打、威胁等暴力行为,2016年3月18日,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申请。

  法官支招:遭家暴可从七方面收集证据

  受暴者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人身保护令申请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对此,白云区法院法官结合反家暴法的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建议受暴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从以下七个方面着手收集证据。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卡、居住信息在内的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同居关系、抚养关系等。由于人身保护令所涉及的是特定的法律关系,故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申请保护的法益确属法律保护的范畴。

  3、公安机关证明: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官方证明力最强的种类,是最应当予以重视的。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受害人要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固定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4、医院证明、病历资料等材料:以殴打为代表的家庭暴力行为一般会给受害人造成轻重不一的伤害,受害人应及时前往医院就医,通过医疗机构的诊疗病历来确定自身受伤情况。通过提供因遭受家暴而前往医院就医的诊疗记录,结合确切的事件经过、受害人对于加害过程的描述,能相互印证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5、证人证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知道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

  6、音、视频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无论是对于人身的直接伤害,或是通过打砸财物、言语行为间接威胁,都可通过录音、录像、摄影的形式将证据固定,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真实状况,寻求法律的依法保护。

  7、妇联、居(村)委会、受害人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受害人遭受家暴时,可以向以上组织求助,相关组织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处理,协助化解矛盾,提供咨询等援助,相关机构的证明亦可以作为证实家暴行为的证据。(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编辑:吴海波

关键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受害人;阿丽;证明标准;殴打;病历资料;就医;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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