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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户“改行”盗河砂 致损失360余万获刑

2016-02-25 10:45:00 来源:检察日报

  水产养殖户“改行”盗河砂 致损失360余万获刑

  姚雯/漫画

  2015年10月,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改非法盗挖河砂,造成矿产资源损失368万余元的非法采矿案宣判,被告人王改因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改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养殖滩涂被挖出十余亩大坑

  2013年5月,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在林家社区桃源河西侧有人非法挖砂,检察官意识到,这是一条很重要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线索,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作了移交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民警赶赴现场后,在桃源河西侧400米、林家社区砖窑厂东侧发现一个面积十余亩的砂坑,遂立案侦查。据举报人称,2月份就发现有人在此处挖砂,当时几十亩滩涂被挖了一个大坑,坑底有一艘铁皮的吸砂船,因为是白天,没有见到挖砂的人。后来民警加大巡逻力度,盗挖现象稍有好转,但夜间仍有盗挖现象发生。

  同年7月中旬,该院派驻上马检察室又获得一条重要线索:3月份,即墨市的郭某曾从这里的砂场购买720余方河砂,与其交易的是一名王姓女子。线索移交警方后,民警多次走访周边社区、建筑工地及厂矿区,寻找可能的目击证人,最终确认,出售河砂的女子名叫王改,32岁,林家社区居民。当年9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采矿20万余立方米,造成损失368万余元

  到案后,王改供述,2010年,她和丈夫王某(另案处理)从社区承包了涉案滩涂地准备搞深水养殖,后在挖虾池的过程中,发现挖出的河砂竟有很多人购买,给出的价格不菲,且有多少要多少。涉案滩涂地紧邻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蓬勃兴起的企业建筑工地让她被突如其来的“馅饼”砸晕了,又加上近几年养殖业的生存困境,正反一对比,夫妻俩一拍即合,干起了违法犯罪的买卖。

  2011年11月,王改夫妻就因非法采砂被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可二人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地购买大型采砂铁船、租赁多台挖掘机,继续从事非法作业,直至被抓获。

  2013年12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王改涉嫌盗窃罪,移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应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并先后就依据该罪名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多次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也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了“矿产资源破坏性价值鉴定意见书”。最终查明,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王改伙同丈夫,在未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城阳区林家社区桃源河西、砖窑厂东地段非法开采矿砂20万余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性价值人民币36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2014年6月27日,城阳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王改提起公诉。

  到底是盗窃罪还是非法采矿罪

  “本案定性为非法采矿罪,而非盗窃罪。”办案检察官说,首先,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分类目录》规定,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为国家所有,是一种不动产资源而非公私财物,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次,取得开采许可证的依法采矿行为,其实际取得的也仅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即用益物权,整体矿产资源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未申请采矿许可非法采挖矿砂,侵犯的法益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和管理秩序,即矿产开采权,而非公私财产所有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河砂并出售,谋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编辑:孙丁玲

关键词:河砂;改行;非法采矿罪;桃源河;获刑;水产;养殖户;盗窃罪;公安机关;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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