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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交诚意金未得房起诉被驳回 法官:非定金

2016-02-23 14:45: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交诚意金未得房 购房者起诉被驳回

  法官提醒 “诚意金”非定金不具备法律效力 只是一种商业上的销售手段

  (记者 杨琳) 市民薛先生在通州看房,并向房地产商交纳了1万元诚意金,然而此后房地产商并未与他签订购房合同,反而将房产卖给了他人。薛先生向通州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按照交纳诚意金时约好的价格签订购房合同。通州法院认为,由于1万元的收据上写明这笔款项属于诚意金,而非定金,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故驳回薛先生的请求。

  诚意金没有法律保护作用

  2015年5月8日,市民薛先生来到通州区一处在售楼盘的售楼中心,经过售楼员的介绍以及实地考察,他选定了一套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的两居室。薛先生在应销售人员要求预交了1万元后,便拿着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回家等待下一步的签约。

  此后,薛先生等来的是通州区成为北京市副中心的利好消息,却没有等来销售人员通知其签约的电话。2015年7月16日,焦急的薛先生再次前往售楼中心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他得到的答复却是开发商拒绝与其签订售房合同,而且他前期选定的房子已经出售给了其他人。一怒之下,薛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与开发商按照2.6万元的价格(现价3.3万元)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通州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薛先生确实向开发商交纳了1万元,但开发商给薛先生出具的收据上写明这笔款项的性质系“诚意金”,而非“定金”。诚意金实际上只是一种商业上的销售手段,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力。开发商只认可诚意金为排号费。同时,薛先生也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定金合同》或者《预购合同》,因此无法认定薛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就相关薛先生所述的房屋达成了一致的购房意向,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薛先生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法官提醒,诚意金看似美好,但实则没有任何法律保护作用,在购买房屋时要尽量选择有法律保护力的行为。

  诚意金是为了圈定意向购房者

  北青报记者以购房者身份电话询问了几家房地产售楼处,某售楼处销售说,如果购房者对该小区房产有意向,要先交付5万元诚意金。诚意金的作用何在?这位销售称,如果购房者交纳了5万元诚意金,那么购房者看中的房产就将为购房者保留,不再卖给别人,售楼人员将对购房者进行购房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双方就会签署购房合同。

  另一小区售楼处销售称,此前售楼收取诚意金,但是现在已经不再收取,购房者如果有意向,直接来售楼处交定金签合同即可。导购介绍,一般来说,收取诚意金的小区看房或购房者较多,所以地产方需要通过诚意金来筛选有效购房者。

  定金才可双倍返还

  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康凯律师表示,目前房地产商收取的诚意金不具有法律意义,他的作用是圈定购房者,通过收取诚意金将有效购房者标出,缩小购房者规模。交纳诚意金仅仅表示购房者有意向购买房产,诚意金并不等于定金,交纳了诚意金也不代表房地产商在法律上具有必须要交房的义务。如果购房者交纳了诚意金,但房地产商并未与其签订购房合同,交易没有实现,那么房地产商应该将诚意金返还给购房者,但是购房者无法向房地产商索取其他的赔偿要求。

  “如果是交纳了定金,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康律师表示,定金的性质是担保合同继续履行,如果房地产商不交房,那么购房者有权索回定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至于容易和定金混淆的订金,康律师认为,订金的作用是担保合同成立,交纳订金后出现问题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未能达成交易,开发商可能需要全额返还购房者订金,如果是因为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可能会不予退还购房者订金。

编辑:王丹蕾

关键词:购房者;定金;驳回;开发商;交定金;房地产商;商品房预售合同;售楼盘;金时;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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