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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伤家人告福利院 院方被判无责仍应补偿两万

2015-12-08 16:3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陈春鸣 画

  到福利院养老,如不幸出现意外,福利院是否要承担责任?88岁高龄的庞老太在佛山市社会福利院摔伤骨折,家人将福利院告上法庭。7日,禅城法院通报,该案一审审结,福利院无责,但仍应补偿老太2万元。

  几年前,庞老太患上了老年痴呆症,家人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24小时看护她;2013年10月,家人决定将88岁高龄的庞老太送到佛山市社会福利院。

  孰料,入住一年后,庞老太在福利院自己的房间内摔倒骨折,经过半个月的住院治疗,花去近十万元;之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福利院的护理人员在发现老太太摔倒后,并没有及时将老太太送到医院治疗,而是隔了4个小时才通知我们,并由我们送到医院治疗。”庞老太的家人认为,福利院在看护老太太的过程中,没有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并以此将福利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0万余元。

  而福利院一方认为,福利院的服务范围并不包括对入住人员24小时贴身护理,该义务由庞老太自己所聘用的护工承担。福利院已经根据《托养人员入住福利院协议书》对老太太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且在事发后已对老太太进行了及时的救治,在本次事故中,福利院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庞老太与福利院之间形成托养关系,福利院对庞老太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本案中,庞老太是在房间内自己不慎摔倒造成受伤,并非因使用福利院设施或者因场地环境而受伤,老太太摔倒后,福利院的护理人员已经将其带到福利院内设的门诊部做了紧急治疗,已经尽到了一般的义务,至于是否未及时通知家属,依原告的伤情考虑,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对原告病情伤势有影响。

  不过,在本案中,庞老太与福利院之间形成托养关系,福利院因此获取一定的利益,依据公平的原则,福利院应该对庞老太的损害进行适当的补偿。综合考虑各因素,禅城法院依法判决福利院补偿庞老太2万元。

  庞老太和福利院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吴海波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托养人员入住福利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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