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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安局长擦玻璃坠亡应属因公殉职

2015-11-12 16:45:00 来源:澎湃新闻网

  原标题:涨知识|公安局长六楼擦玻璃坠亡,算不算因公殉职?

  吉林省蛟河市政府在11月11日通报称,11月9日10时40分左右,该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郝壮在公安局六楼其办公室擦玻璃时意外从窗台坠落,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那么问题来了,擦玻璃坠亡的公安局长郝壮,算不算因公殉职?

  目前,公务员伤残、死亡的补偿制度,均零散地规定在国务院各部委的专门规章中。

  根据郝壮的职业身份,郝壮适用《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此外,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因公牺牲所规定的情形与《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条例》中一致。

  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认为,蛟河市公安局局长郝壮在公安局六楼办公室擦玻璃,从窗台坠楼死亡,符合因公死亡的情形。无论是死亡时间、地点和致死的事务,均符合公务情形。如果经查明死亡原因属实,应认定为因公殉职。

  此前,澎湃新闻梳理发现,曾有官员因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致死,被认定为“因公牺牲”。

  《人民日报》2010年报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后被认定为“因公牺牲”。

编辑:王文伟

关键词:公安局长;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因公牺牲;人民日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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