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连城村民私自买卖水田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015-11-12 13:01: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连城11月12日电 (陈立烽 江其焱)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12日披露,该院对一起村民私自买卖水田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确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水田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水田买卖款人民币90000元给原告。
2007年3月,被告谢某经他人转让获得大约半亩水田的使用权,该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2011年5月18日,被告谢某和原告张某经协商并签订一份《水田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部分土地卖给原告张某永久使用,并约定土地总价款为90000元。2011年5月19日,原告张某把购地款全部支付给被告谢某。后原告张某准备在争议土地上建造房子,便遭到被告谢某的阻挠。
另查明,被告谢某没有将涉案土地交付给原告,现处于闲置状态。原告张某支付的水田买卖款90000元由被告谢某收取。原告张某于今年4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退还购地款9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农村土地承包后,不得买卖。就本案而言,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的《水田买卖合同》,虽然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合同标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且双方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故该合同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请求确认《水田买卖合同》无效,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水田买卖款利息的问题,因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对引起无效合同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支付水田买卖款利息的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张雷
关键词:原告;合同无效;判决
庭审中,黄女士举出存款凭条、前夫的死亡证明书、离婚证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确实误将存款存入前夫郭先生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分理处还当庭发表答辩意见:“原告所称钱款‘存错’的行为是原告黄女士自身过错行为导致,黄女士错存的银行卡是案外人的,与银行分理处无关。
2015-11-02 11:33:08
360万元买一辆法拉利豪车,开了1年发现竟是一辆出过事故的问题车,车主怒将法拉利销售商告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重庆晚报2015年5月26日曾独家报道)。昨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龚先生与销售商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龚先生购车款360万元,原告龚先生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向被告返还法拉利,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龚先生赔偿款36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10-30 08: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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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0 0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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