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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同事信用卡狂刷两万三 分朋友2千剩下据为己有

2015-08-24 08:15:00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8月24日讯 (YMG记者 李俊玲 通讯员 张岩 刘静)2014年10月的一个天晚上,孙洋(化名)去超市购物,结账时发现钱包里少了一张信用卡。

   回到家,孙洋仔细翻找确认那张信用卡仍不在包里,这才警觉起来,自己的卡都放在一起,其他的卡和钱都没有遗失,唯独这张卡不见了,应该是被偷了。回过神来的孙洋连忙查看信用卡的消费记录,竟然发现这张信用卡不但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翼而飞,还被透支了23000元。孙洋冻结了信用卡之后,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经过侦查,将嫌疑锁定在了孙洋的同事———陈亮(化名)身上。

   原来,两个月前,在单位讨论信用卡透支额度的问题时,孙洋曾经说过自己的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是23000元。这期间,陈亮想要买新手机,但是自己的信用卡没有办理下来,就想借用同事孙洋的信用卡。孙洋本着助人为乐的心,就将信用卡借给了陈亮并告诉他自己信用的密码。陈亮消费了6300元后将卡还给了孙洋。

   一周后,陈亮将卡取走去还款,第二天归还信用卡时,两人确认了欠款已经还清,孙洋和陈亮之间没有其他的经济来往。

   孙洋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却没想到在一次下班的时候从钱包里拿坐公交的零钱时,将信用卡带了出来,掉在了地上。一旁的陈亮看到了整个经过,却鬼使神差地没有告诉孙洋,而是悄悄捡起了那张信用卡。

   随后,陈亮找到朋友谭某,从孙洋的信用卡里刷出23000元,分给谭某2000元后,就将剩下的钱据为己有。陈亮抱着侥幸心理,却不知自己已经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直到事情败露,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陈亮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陈某提起公诉。

编辑:范斯腾

关键词:信用卡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男子;证据确实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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