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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9年前杀人案再审 五被告沉冤得雪

2015-07-18 22:39:00 来源:财新网

  两名关键证人到庭翻证,称当年受警方刑讯逼“证”。再审判决指出,此案现有的客观性证据“无一指向五原审被告人”,“原判据以定案的五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真实性不能确认”

  【财新网】(记者 郭清媛)7月17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张云、张虎等5人故意杀人案再审开庭宣判:被指合伙劫持杀害17岁未成年少女的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等五人,原审判决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张达发、许文海在另一案件中的抢劫罪维持。

  1996年6月4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王庄村17岁女青年刘某被害。1998年12月23日,阜阳警方成立专案组,在不到40天内迅速破案,同村村民张云、张虎、吴敬新、张达发、许文海先后被抓,并对案情供认不讳。

  此后四年间,该案经过三次一审和三次二审裁定,2002年9月8日,最终认定五名被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首犯张云无期徒刑,张虎有期徒刑15年,许文海、张达发、吴敬新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及亲属开始了漫漫再审申诉之路。2014年2月,安徽省高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2014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关键证人称曾遭刑讯逼“证”。将近一年后,安徽省高院宣判张虎等五人的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法官宣读审判结果之后,之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第一被告张云当庭恢复自由,其余四人均已刑满释放,但实际服刑时间都在8-11年。曾被称作“阜阳五青年案”的五位被告人,如今均已年过五旬,双鬓见白,多年为此案奔波的张虎刑满后沉冤方雪,当场失声痛哭。

  三次一审

  1996年6月4日,阜阳市颍泉区王庄村17岁少女刘某失踪。次日,警方在一条公路附近发现其尸体。

  为侦破案件,警方在王庄村进行了调查走访。村民申春侠等人表示,案发前后曾在现场附近看到一辆陌生的红色轿车,警方怀疑此车即为作案工具。但案件一度侦查无果,直到1998年年底,因死者家属一直上访,阜阳警方成立专案组,重新侦查。

  1999年1月,因涉嫌抢劫被抓的王庄村村民张奇,交代一条涉及1996年刘某被害的线索,即张奇曾在死者被害前一晚,在同村村民张虎家中打牌时听张虎称,要对付一个女的,并看见张虎院内停了一辆红色轿车,之后还看见张云也进了轿车里。

  此后,这项搁置了近三年的案件被迅速侦破,从1998年12月23日到1999年2月5日,历时不到40天,王庄村村民张虎、张云、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五人先后被抓,五人的有罪口供称:张虎因买村里土地取土买卖与群众产生纠纷,遂纠集张云、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计议报复村民刘凤海,1996年6月4日上午,张虎驾驶着借来的车将刘凤海女儿刘某劫持。因刘某喊叫反抗,张云用手臂勒颈,张达发、许文海搂腿搂腰,致其窒息死亡,张云、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四人脱掉黄的裤子后将其抛尸。

  1999年到2002年间,该案经历过三次一审和三次二审裁定,每次审判之后,阜阳市检察院都以量刑过轻为由进行抗诉,五位被告则以不服判决为由提起上诉。

  1999年9月22日阜阳市中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的一审一次判决,认定张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虎、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文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达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凤海(死者刘某之父)经济损失3000元。

  宣判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

  2000年3月31日,安徽省高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00年10月23日做出第二次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与第一次一审相同。

  宣判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再次提出上诉,称没有故意杀人行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互相矛盾。

  安徽省高院审理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安徽省高院撤回抗诉。但安徽省高院于2001年5月再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2日做出第三次一审判决,认定无原审被告虽然翻供,但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裁定张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张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许文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张达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位被告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凤海经济损失3000元。

  第三次一审宣判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旧提起抗诉。认为本案是一起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被从轻处罚的条件和理由;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也继续提出上诉。这一次安徽省高院于2002年9月8日做出刑事附带民事的终审判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证人称遭刑讯逼“证”

  宣判生效后,五位被告人及其亲属一直在进行申诉。其申诉理由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五人实施了杀人行为,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证人证言反复、矛盾重重、漏洞百出,且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非法取得”“五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得,侦查人员采用捆绑吊打、跪砖头、三九寒冬剥光衣服往身上泼凉水、用竹片刮伤口、冻饿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五名申诉人的有罪供述自相矛盾又相互矛盾,且与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客观证据存在矛盾”等,要求再审宣告五人无罪。

  五名被告的申诉方法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而不断改变,从手写材料打印复印材料,从找人提出上诉申请,到利用网络发布消息。张虎称,他们复印上诉材料就花了好几千元。

  2005年4月,安徽省高院曾驳回五人的申诉,称五人在原审时就提出了与申诉同样的上诉理由,认为其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此后,五人继续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申诉,也曾邀请过其他省份的人大代表反映他们的问题,他们的亲属也在安徽省高院门口打横幅喊冤。

  2014年2月17日,安徽省高院最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2014年9月24日,安徽阜阳张虎等五人故意杀人案在宿州市中院开庭再审。

  本次庭审中,两名曾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证人到庭作证,二人对当年的证词进行翻证,并称当年受警方刑讯逼“证”:车主刘方军称从未借车给张虎,张奇则称自己根本没有目击过十几年前关于张虎与此案件有关的情况。

  本案中,能够直接证明刘某系被张虎等五人杀害的只有五名被告人的口供,但五名被告人一致控诉警方刑讯逼供。庭审中,除描述自己遭遇的种种刑讯手段外,五名被告人还当庭展示伤情。张云称,审讯期间,他受刑过重,还曾被以化名送往医院救治,获得审判长允许后,张云当庭脱下裤子,展示大腿上留下的伤痕。张虎的辩护人则申请了当年一名看守所同号嫌犯孙博出庭作证,证明张虎曾被外提,遭受刑讯至卧床两天不起。

  被告人张虎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律师称,本案中,警方在现场及受害人尸体上没有发现任何与五名被告人有关的痕迹,如提取被告人的毛发、鞋印、指纹等。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五名被告人的口供之间充满矛盾,对于行凶时驾驶车辆的司机、各人在车内所坐位置,出现了多个版本。

  再审推翻原审判决

  安徽省高院再审判决书显示,合议庭综合评判认为,“本案缺乏印证五原审被告人做案的客观性证据”,现有的客观性证据,无一指向五原审被告人;“原判据以定案的五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真实性不能确认”,五名原审被告在初期都作无罪供述,之后就杀人情节供述混乱,此后才慢慢将有罪供述归于一致,案件宣判后又统一翻供,本案证据系“先证后供”,即现场勘查、尸体鉴定,相关证人作证在先,原审被告人供述在两年之后,各原审被告人在归案之前均知道被害人被害的事实,其供述亦未出现超出现场勘查、尸体鉴定、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内容。

  判决书指出,五原审被告人虽作过有罪供述,但五人在预谋提议及参加人、与被害人相遇、张云上车地点、几人上车作案及所坐位置、作案及抛尸过程,作案后的去向等主要情节上,不但各自供述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而且各原审被告人供述之间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此外,五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中对加害并致死被害人后抛尸的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客观性证据证明的部分情况不吻合。

  安徽省高院判决书还指出,“证人证言反复,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比如证人张奇于案发两年后在侦查机关作证称,案发当天看见张云上了停在王庄路口的红车,公安机关据此抓获原审被告人张云,但张奇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情况下作证的”;证人刘方军也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证案发当天借车给张虎、张奇。两名关键证人再审庭审时出庭作证,一致陈述以前在公安机关讲的不是事实。

  安徽高院还认为,各原审被告人有关预谋的供述,与案发当天刘某外出纯属偶然的事实存在矛盾。被害人刘某案发当天从其姑姑家骑车外出,系临时决定,但五原审被告人就如何与刘某相遇一节,是碰巧还是张云事前到刘家察看,各自供述不一致,这与刘映外出纯属偶然的事实存在矛盾。

  安徽省高院最终审判判定,已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刘某被害的客观事实,与五位被告人并无关联,五位被告人被指控多年并因此入狱的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撤销2002年对五名原审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

编辑:范斯腾

关键词:张虎,故意杀人罪,高院,有期徒刑,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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