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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一带一路需要建立一个多边透明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2015-04-27 14:15: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27日消息(记者伍刚 朱虹 郑珂歆 马媛)联合国绿色工业组织北京办公室、亚太地区绿色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环境资源研究院、首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哈佛之友联谊会、央广网理论频道联合主办“创新者说梦想花开--四个全面发展元年:一带一路与绿色经济”主题论坛4月25日在北京举行。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工商联执委、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副会长,中非商会副会长王丽指出,一带一路是中国第一次发起全球性倡议。一带一路中的巨大投资是世界的经济增长点,把世界上最穷的和最富的联系起来,是拯救世界的强劲动力。一带一路目前主要是基础建设,当今技术发展是支持一带一路强劲推动力。

  王丽指出,实施一带一路要认真研究存在巨大差异的各国法律体系。第一,法域不同。最大的主权是法律主权,立法的主权。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法律程序和司法体制,必须按照法律管辖来遵守。其中主要是法律程序难。在中国我们有权享受本国的宪法,而在别国,也要遵守别国法律。不能冒犯、蔑视别国的法律体系。这是巨大的挑战。习主席以及各国政要都谈及一带一路一定要合作,不论是政府间、机构间还是投资间。各国税务机关在这方面已进行多边的协调。关于合规问题,不一定一带一路国家要修改他们的程序。一带一路有自己的时间表、窗口期,还需要符合别国的合规审查,这是一个挑战。在一带一路中,在各国法律不能立刻解决问题时,律师可采取和谐合作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合作方、落地方、投资方等。法律条件除主权外,服务是最重要的。这涉及中国的能力、所在国的能力等。第二,冲突和矛盾。一带一路要按市场机制和方式。从融资到建设要依法办事、依法建设。其中一定会产生合作,会存在纠纷。而各国纠纷的解决机制不一样,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那么法律一定要公开、合规、透明。

  一带一路如何有效地把所有的国家串起来?王丽建议,应在一带一路所有参与国建立一带一路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比如说,在一带一路的参加国,可以共同协商,建立一个调解仲裁机制,使得大家敢于投资,且投资有保障。可以参照中国上海自贸区的仲裁院(它是参照国际航空组织仲裁)。因此,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多边的大家认可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环境约束条件越来越苛刻,我们应该按照各国的法律进行评估,要依法推动项目建设,依法保护权利。

编辑:马媛

关键词:一带一路;绿色经济;联合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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