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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严禁瞒报反对意见

2015-04-09 05:38:00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兰州4月8日电(记者林治波、银燕)记者从甘肃省政府了解到,日前,《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获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暂行规定》明确,包括财政预算编制中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在内的10项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外,须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并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严禁漏报、瞒报公众反对和修改意见。

  《暂行规定》细化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明确将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省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强调要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严禁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而在专家论证环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负面影响可控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编辑:晓凡

关键词:行政决策;暂行规定;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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