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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要求子女必须赡养老人

2017-02-07 11:3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重庆2月7日消息(记者吴新伟)昨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该草案明确,上述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夫妇共同生活的权利,不得强行或者变相让老年夫妇分居生活。此外,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政府对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拒绝赡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草案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歧视、侮辱、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2)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3)不履行赡养、抚养协议的;(4)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5)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6)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7)侵占、挪用、冒领养老保障等资金的;(8)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编辑: 郑皓月
关键词: 立法;赡养;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