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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污染环境犯罪零容忍 69名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7-01-11 17:0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重庆111日消息(记者陈鹏)记者今天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51月至201612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罪一审案件38,审结36件,依法追究69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近年来重庆市加大了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2014年底市公安局成立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专门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0164月重庆法院也建立了组织机构、管辖范围 “全覆盖式”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目前重庆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体系,今年重庆还将继续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而且随着新司法解释的施行,预计污染环境罪案件今后还会有更大幅度的增长。

  重庆法院对污染环境犯罪始终持“零容忍”态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和具有不认罪、悔罪等情形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处以实刑,共12人被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严厉打击单位犯罪,不仅对企业处以罚金,同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特别是直接负责管理的责任人员。比如,渝北区法院审理的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罪案件,不仅对该公司判处罚金,还对其法定代表人程某、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曾某、直接实施排污的员工姚某某判处刑罚,其中法定代表人程某被判处的刑罚最重。

  三是依法惩治“上游”行为人。对没有直接实施污染行为,但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提供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行为人,依法认定为共同犯罪,予以打击。

  四是“抓大不放小”,凡是严重污染环境的,一视同仁。对生活中常见的从事废品收购、电镀等行业的自然人,凡是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予以惩处。比如:江津区法院审理的黄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污染环境罪一案,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系夫妻,在收购废铅酸电瓶的过程中,积极改造场地并雇佣被告人刘某某等对废铅酸电瓶进行破拆并将瓶中铅酸废液进行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最终几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编辑: 刘拓拓
关键词: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