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首个排污总量控制条例3月起施行 违法排污最高罚10万
2017-01-06 21:53: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哈尔滨1月6日消息(记者 迟嵩 哈尔滨台李韬 杨桐波)记者今天从哈尔滨市环保局了解到,哈尔滨市首个排污总量控制条例——《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于上个月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单位如违反本《条例》,将被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并受到相应5000到10万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了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取得方式。哈尔滨市现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暂时为无偿取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量指标为有偿取得。对符合国家环保支持政策的项目,其总量指标将由市人民政府从政府储备总量指标中划拨。
《条例》规定,针对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措施结余的总量指标,政府储备的总量指标,以及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不再排放污染物时,其有偿取得的总量指标等,排污单位均可以通过交易取得这些总量指标。
《条例》还提出,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总量指标应当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以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其他行业;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当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企业或者工业类建设项目。环保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排污单位在未完成整改验收前,不得参与总量指标的交易。
《条例》要求,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应当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的范围、申请条件和程序、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及变更情形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了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控制目标的,对该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编辑:付若愚
关键词:哈尔滨;排污总量控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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