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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需“3日内申报” 逾期不改将受罚

2016-12-08 10:01:00 来源:央广网

  流动人口需“3日内申报” 逾期不改将受罚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引争议

  央广网济南12月8日消息(记者刘华栋 柴安东 刘颖超)12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以及信息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表示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5日发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然而,这个《暂行办法》一经公布,却引起了不少网民的吐槽和市民的担忧。因为新公布的《暂行办法》第三条,将“流动人口”界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而在第八条中,则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详细规定为:“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第三十五条则规定:“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这种规定,被有的媒体解读为“到亲戚家住三天也要登记”,引发不少网友吐槽,也让很多市民觉得不合情理:“是不是有点太严了,谁家来亲戚不住个两三天,还要去登记,太麻烦。有点太苛刻了。”“你像我家这种情况,我们两口子都是外地的,双方父母会交替来帮着看孩子,有时候时间长,有时候时间短,这也需要办居住证吗?”“我的工作是跑销售的,经常全省各地跑,有时候为了省点儿住宿费,要是到了哪个城市有亲戚或者熟人,就住他们家里几天,不去住宾馆了。那要是这样都要申报登记的话,也太麻烦了。以后就不能省这个钱了。”

  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省政府参与制定该暂行办法的一位工作人员。他表示这次修定的“暂行办法”主要是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部分进行修改,例如:将2012年的旧《办法》中“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的期限延长为半年。原来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等几类情形可以不发居住证的相关规定被删除。其他部分基本沿用了2012年的《办法》,“据他个人理解”,走亲访友并不会被查处。

  “这个虽然是这么规定,但是据我了解,公安基本上不处罚。走亲访友哪儿有查这个的?没有啊。我们这次修改主要是因为2015年国务院出了一个《居住证暂行条例》,因为有些规定和国务院的条例不一致,我们主要修改了办法中与国务院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跟上位法一致起来。其他的都没有改动。这个“3天”我们没有修改,还是原来的规定,不在这一次的修改范围之内,原来就是这么定的。我个人理解,走亲访友,你如果不去登记,不会有公安局查的。”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办理居住证主要是为了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如果想在居住地享受《暂行办法》中规定的9大类公共服务和4项便利,就必须主动办理。“如果你想在所在地享受一些权益,享受便利,比如申请驾照啊,身份证补领换领这些,还有其他一些社保,儿童基本卫生服务,那你就得去办。如果不想享受这个权利,你就可以放弃。”

  《暂行办法》在“法律责任”章节中表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决定的,依照其规定”。并逐条明确了: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房屋出租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等各种情况的罚款金额。这也让不少市民觉得难以接受。对此,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后面规定了一个法律责任,可能要处罚,但只是一个抓手,据公安说好像是一般不处罚。”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幸福认为,《暂行办法》在对“流动人口”这一核心概念的界定上应当尽可能细化,以避免操作上的混乱和随意性。“什么是‘流动人口’,它没有法律规定这个概念,在执行的时候也会产生很大歧义。最好在法律里明确概念和范围,比如什么样的人该纳入你这个法律调整的范围。”

  另外,王律师认为《暂行办法》修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实际操作中,普通市民难以执行,也大大增加了基层公安部门的工作量。“初衷是好的,是为了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就是好查个人的流动,好查罪犯,便于侦查。既然这么规定了,公安机关查就是义务了,是你的职责;你不查,你就是渎职。即使不考虑走亲访友这个因素,三天之内你让人家去公安机关登记去,我觉得也是有问题,你有什么依据啊?确实有点不大妥当。”

  记者注意到,广州等地此前也曾经出现过关于流动人口“3日内申报”的争议。而在2014年,新华网曾发表评论:“三日内登记”这样的老规矩要跟上新形势。

编辑:郑皓月

关键词:流动人口;申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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