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减至20%
2016-11-17 15:37: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哈尔滨11月17日消息(记者迟嵩 哈尔滨台杨桐波 崔恩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施行,哈市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
哈尔滨市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一人50万元上调至60万元,两人70万元上调至80万元。对建户且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以及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减至20%。
凡在省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哈市购房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哈市同等政策。
同时规定,在哈银行机构应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鼓励市属银行机构大力发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并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进行产品创新,简化贷款受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差异化优惠定价政策,提高客户满意度及体验度,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市民的购房贷款需求。
哈尔滨市还鼓励商品住房供应较多的平房、阿城区和呼兰利民地区实施购房补贴和产业扶持政策。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全市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并逐年递增。阿城、呼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改安置房,对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建的,由区政府研究决定。
哈尔滨市还提出,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编辑:刘拓拓
关键词: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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