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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增8个互办居民身份证省份

2016-08-11 16:15: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长春8月11日消息(记者晁向荣)8省份日前新增与吉林省互办居民身份证,吉林省居民可以在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办证。

  据了解,吉林省7月6日开始与天津、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江西、重庆、湖北、湖南、四川、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福建、山东、海南、陕西等18个省市互办省外异地身份证。自8月8日起,又与北京、内蒙古、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省外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个月来,吉林省与上述省份共互办居民身份证2117人。自2016年1月1日吉林省实现所有公安户政大厅和派出所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截至7月31日,已为2.6万名群众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为长期在外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受到流动人口好评。

  省外异地受理工作采取“异地受理、原籍审核签发、异地制作发放”的模式。省外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与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条件相同。

  外省市区居民已经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来吉林省就业、就学、居住的,持吉林省居住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吉林省工商营业执照、工作证、护照、学生证等材料之一及复印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户政大厅或公安派出所申请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

  吉林省居民到上述 26个省市区就业、就学、居住的,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具体受理点和办理程序请关注居住地公安机关宣传公告。

  目前,各省市区公安机关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受理点迅速增加,吉林省公安机关承诺:吉林省居民现居住省份能进行受理的,吉林省全部进行审核、签发居民身份证信息;户籍所在地的省份能进行审核和签发居民身份证信息,吉林省一律进行受理并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

  吉林省居民在内蒙古、广西就业、就学、居住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内蒙古、广西等自治区、四川藏族彝族自治州(县)、黑龙江和辽宁的蒙古族自治县因居民身份证加载少数民族文字,吉林省暂不受理。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的居民在省外暂不能办理居民身份证。

  异地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不予受理。

  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与本地办理相同,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收取工本费:到期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居民身份证补换领收费票据。

  吉林省将继续与山西、青海、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沟通,扩大受理范围,为流动人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更好服务。

编辑:刘拓拓

关键词: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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