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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引发脑溢血花高额医药费 法院判雇主补偿16万元

2016-06-24 17:40: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海口6月24日消息(记者 朱永 通讯员 罗凤灵 何昌恩)湖北女子梅某受雇于海南某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下辖的东方猪场,工作期间引发脑溢血病倒在岗位上,经治疗花费30多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东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农业公司补偿梅某各项经济损失164513.11元。

  2015年3月,梅某受雇在东方猪场养猪,月薪为2153.39元。6月18日,梅某在养猪过程中病倒在猪栏过道上,后被送往海口市某医院救治,诊断为自发性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及高血压病Ⅱ级,先后住院两次共64天花费30多万元。

  梅某出院后,向东方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在喂猪时因母猪受到惊吓将其撞到墙上,致使头部受到严重撞伤,请求法院判令农业公司向其支付医疗等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梅某虽然在工作时间病倒在工作岗位上,但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因母猪受惊吓致其撞伤,且从医院诊断报告中看出,梅某的病系自发性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及高血压病Ⅱ级,故农业公司对梅某的伤害并没有过错。鉴于梅某系在为农业公司工作中受伤,农业公司因梅某的工作而从中受益,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民事责任。梅某医疗等各项费用共329026.22元,由农业公司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农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梅某系因自身疾病发作导致经济损失,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方对本案梅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农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雇主为何要分担一半的经济损失?

  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指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等要件,但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基于社会公平及弥补损失的理念,法律规定由损失的关联方分担损失,例如因意外情况受到损害或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构成了公平分担损失的法律渊源。本案中,梅某是农业公司雇佣的工人,其在为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引发疾病受到损害,双方均是受害事实的关联方,本案损失应由双方分担,故农业公司分担梅某50%的经济损失。 

  

编辑:刘拓拓

关键词: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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