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公交停靠站下车被撞 乘客获公交车交强险理赔
2016-04-28 15:53: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厦门4月28日消息(记者 陈庚 通讯员 集法宣)公交车违规在站外停靠,乘客刚下车就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认定公交司机负全责,乘客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期,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为发生交通肇事时该名乘客已下车,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乘客688元,保险公司赔偿2995元。
2015年11月,老许驾驶公司的公交车行驶至一路段时临时停车下客,车上乘客阿光刚下车,就与小英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阿光受伤的损害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许驾驶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致发生碰撞,老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之规定,老许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老许负事故全部责任,阿光、小英不负事故责任。
2016年3月,阿光将老许及其所在的公交公司,以及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
老许和公交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老许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给阿光造成的伤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一是阿光系车上乘员,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二是即便阿光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三是因阿光要求驾驶员在非停靠站临时停车,且在下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负有一定过错;四是阿光部分损失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讼争的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交强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承担非医保费用、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次交通事故给阿光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3683元(包括非医保用药金额688元)。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老许负事故全部责任,阿光、小英不负事故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阿光的合理经济损失,老许所在的公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讼争交通事故发生时,阿光已置身于公交车下,即阿光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属于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对象。因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不承担非医保费用、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阿光经济损失2995元,阿光另外非医保用药的合理损失688元,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刘拓拓
关键词: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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