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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院首次向全社会发布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

2016-04-25 16:21: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上海4月25日消息(记者 周洪 通讯员 徐蕾蕾)今天是市检察院首次向全社会发布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上海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始终坚持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创新发展的理念,积极探索,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三级院的专门知识产权办案部门,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监督手段,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为市场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发展提供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4月12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全力支持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这对上海检察机关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改革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更好地服务保障上海科创中心、亚太知识产权中心的建设,我们对2012年至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系统梳理,分析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机关下一步要采取的对策举措。

  《2012-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通报》通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2012-2015年全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从知识产权犯罪打击情况来看,四年来全市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量在逐年减少,全市检察机关4年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逮捕案件总计924件1506人;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起诉案件总计2405件4518人。审查起诉案件受理数降幅比较明显,2015年比2012年下降了66.5%,平均每年减少了31.5%的案件量。

  受理的案件中侵犯商标权类案件数量占比较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在4年的知识产权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占比分别为80.5%和85%,位居第二的是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在全部案件中的占比是10.8%和8.35%。

  案件区域分布较为集中。过去的四年里,虹口、浦东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始终在全市前列,黄浦、闵行则紧追其后,长宁、静安(闸北)、杨浦、奉贤、普陀的案件量在全市也占比较高。上述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较多的区域内,科创型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当地政府更加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保持较高的犯罪打击力度。

  犯罪主体集中在四类人员。四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农民,2015年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占比与2012年相较,提高了2倍。

  中外权利人被侵权案件数量比例逐渐持平,境外侵权人开始出现。2012年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85.53%的被侵权人是境外权利人。随着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日益重视,2013年和2014年的占比下降到72.12%和70.79%,2015年案件中外权利人比例已经大致平衡。值得关注的是,境外侵权人在国内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不断出现,譬如一些来自境外的犯罪分子长期私下联系采购、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至境外,然后由他人在境外销售。

  罚金刑判处率高。大部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法院除判处监禁刑外,都并处了罚金刑。2012年至2015年,已判决案件中基本有90%都判处了罚金。历年的平均罚金刑金额、最高罚金额是:2012年分别为3.6万元、135万元;2013年分别为4.37万元、180万元;2014年分别为4.91万元、230万元;2015年分别为2.939万元、50万元。

  上海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发案与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

  商品零售业、旅游服务业比较发达的区域往往是销假犯罪的高发区。一些犯罪分子在这些区域附近建立售假窝点,并雇佣“黄牛”拉客,向游客兜售假冒名牌。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多发于科技园区密集区域,这些区域入驻了一大批科技型创新企业,企业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是它们重要的市场竞争优势,也易成为被侵权对象。譬如,张江地区某知名医药公司研发人员为了牟利,将企业正在申请专利的药物分子结构式在网络公开兜售,造成专利申请失败、巨额研发费用“打水漂”。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多发于工业园区、实业重镇,制造业、手工业比较发达,生产成本较低,因此不法分子选择在这些区域集中加工假冒货物。4年来,司法机关在这些区域内打掉不少制假的窝点和销售源头,查获大量的待销售赃物。

  侵犯著作权犯罪较多发于文化科技产业活跃区域,传播、复制著作权的违法犯罪相对高发,并出现了复制、出售游戏外挂等行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第二个特点是,国内外知名品牌容易成为被侵权对象。当前,中外各类名牌商品的品牌引导消费效应日益明显。但由于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假冒名牌的销假案件时有出现,譬如“中华”、“黄鹤楼”等都是常见的被侵权品牌。

  第三个特点是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凸显。4年内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当年全部案件的比例分别为39.93%、20.65%、22.31%、10%。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可分为三类,一是借助网络实施犯罪,譬如网店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是以网络知识产权作为侵权客体,一般表现为涉及集成电路、软件等版权的案件;三是以网络工具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案件,譬如“私服外挂”程序、手机APP侵犯著作权、非法深度链接等案件。

  第四个特点是,侵犯商标权犯罪模式升级。一是劣质仿冒、设摊销售的低端模式减少,主要由于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参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增多,目前已经占15%左右的案件量。这类人员具备企业运作经验,懂得规避法律,社会危害更大。二是制假、售假异地进行。2012年前大多数被告人在本地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为逃避打击,侵权人现在往往异地生产、贴牌,然后运输到上海销售。

  第五个特点是著作权犯罪手法、被侵权对象日益多元化。犯罪手法从简单的实物复制到数字化链接下载,使调查取证难度加大,譬如利用手机app软件、非法深度链接等。网络证据的固定和采信牵涉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被侵权对象更加多元化。从传统的软件、文学作品侵权,逐渐蔓延到盗取源代码、复制软件服务端和客户端程序、ISO、IEC国际标准,加密匙等版权。

  4年来上海检察机关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三个主要举措:

  首先,确立完善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自2012年建立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以三分院成立为契机,推动三分院承担本市知识产权犯罪二审、管辖请示案件办理以及基层院案件指导工作,真正形成市院、分院、基层院三级联动的知识产权专业办案模式。同时,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执法标准统一。

  其次,率先探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提高司法透明度。2013年上海检察机关就在全国率先探索推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告知工作,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诉讼权等合法权益。2014年7月,市检察院知识产权专业办案部门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签署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明确检察机关通过向知识产权企业及时送达《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上海市检察院《办案流程查询平台工作规定(试行)》申请查询办案流程。基层部门克服案多人少、部分海外知识产权权利人难以联络的困难,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在受理案件三日之内通过各种途径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其诉讼权利义务,促其尽早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送达对象、送达程序,规范权利义务告知文本。

  再次,集中公诉成效显著。上海检察机关每年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契机,开展多次集中公诉,加快了一批涉案金额高、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的办理,四年来总计集中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69件510人,涉案金额累计人民币6.6亿元。集中公诉中的精品案件硕果累累:有3件案件曾入选年度的“中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4件获得国家版权局年度发布的“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等奖,4件获得二等奖,1件获得三等奖,还有1件案件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选的“2014-2015知识产权保护特殊贡献”。

  四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一批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保持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成效明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下降;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形成一支专业化知识产权检察人才队伍;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优化了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有力地保障了上海科创中心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主动对接知识产权市场主体,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透明度,在全国率先提出并试行将刑事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受害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协同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不断推进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新方法、新路径,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的打击(犯罪)、保护(权利)、服务(科创中心)协调统一的司法格局。

  通报的第二部分,是当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面临的五个挑战:

  首先,新兴商业模式下的知识产权经济需进一步规范。一是网上虚假交易影响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制造了店铺及其商品的信用假象,容易产生商品或服务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执法机关对这类侵权活动进行查处,还必须获取并甄别真实交易记录,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性。二是广告联盟成为盗版网站主要非法获利渠道,打着“免费”旗号的盗版侵权网站通过广告联盟间接营利。三是分享经济模式模糊了知识产权犯罪的边界。譬如,视频分享网站上大量侵权作品系网民出于“资源共享”自由上传,还有利用免费网站累积客户以推广收费手机软件的侵权手法,侵权实质被“分享模式”所掩盖。

  第二个挑战在于,不法分子变换手法逃避刑事打击,社会危害大。一是犯罪成本不断降低,非法获利高。有的假冒侵权商品仅仅替换包装或粘贴商标,有的甚至仅在交易文书上冒用驰名商标名称,犯罪低成本与最终获利差距显著。

  二是不法分子想法设法,规避法律制裁。一些犯罪分子甚至还在市场内修暗门、暗道、暗室,为承租商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有些犯罪分子协作紧密,形成配合。比如,在涉及游戏软件类的非法经营案中,研发软件、租用服务器、销售等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非法获取技术信息、生产侵权产品、销售侵权产品都由不同行为人分阶段实施。

  四是犯罪主体家族化现象突出。相当数量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由夫妻、亲属或同乡结伙实施,譬如由一名家庭成员开设卖假货的网店,其余家庭成员负责客服、配货、发货、理货、结算快递费环节的也时有发现。

  第三个挑战是,权利人对自身知识产权保障措施仍需完善。

  一是自身权利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一些著作权权利人不重视作品登记,导致在遇到权属纠纷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一些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缺失,一旦丧失核心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则损失难以挽回。不少创新主体只注重专利申请,忽视专利转化,维权意识也有欠缺。

  二是依法参与和配合监管执法的意识不强。有些权利人的代理机构以权利人未授权其接受法律文书为由,拒绝接受检察机关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不愿参与后续的诉讼程序;在自身知识产权确认方面,未能提供符合证据规格的权属证明;在侵权行为认定方面,由于自身能力和客观障碍等因素难以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新技术加快发展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新挑战。

  一是新型侵权盗版技术带来的新挑战。譬如手机APP软件、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对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提出挑战。

  二是侵权犯罪手法多样化带来新难题。譬如,盗版网站技术门槛低,制作成本低廉,即便被查封,能迅速改头换面卷土重来。有的不法分子虽在境内活动,但其将侵权网站的服务器设在境外,一些境外相关部门在侦查取证方面配合不力,给我国执法带来障碍。

  三是网络电子证据的判定难题。网络环境中的电子数据虚拟、海量且易变,对执法、司法机关收集、运用证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受到技术、设备状况和司法资源限制,查实证据耗时费力,往往影响对犯罪的及时惩处。

  第五,社会公众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有待加强。部分民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欠缺:因侵权产品价廉而知假买假;购买并使用非法“外挂”软件的行为;在网络“免费分享”含有侵权内容的视频或文学作品,这些行为实质上都助长了侵权犯罪活动。

  通报的第三部分,主要根据发现的上述问题和难点,提出可行的四个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综合治理,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社会生态环境。

  一是加大社会法律宣传和教育。以新闻媒体、社区普法、企业宣讲、案例发布等方式,广泛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教育。

  二是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等途径,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综合运用管理能力。结合具体办案,依法向权利人(企业)提出完善自主知识产权产出、保护和运用综合能力的建议。

  三是构筑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基层网络。立足控告、申诉等检察职能,鼓励倡导老百姓主动监督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对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处理结果予以记载,形成知识产权诚信档案,结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监管系统,作为各级政府发展园区经济、培育市场创新主体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加强法律监督,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全覆盖”。

  一是畅通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维权渠道。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完善网络平台,便利控告申诉路径,认真听取知识产权权利人、企业、权利人代理律师的意见,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能通过检察机关得到充分的救济。

  二是畅通行刑衔接,凝聚打击合力。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形成常态化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线索共享,协作开展惩治工作。通过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监督立案、一类问题监督等方法规范、引导执法行为,重点监督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的情况,防止“该立案不立案”、“有罪不究”的情况出现。

  三是积极预防、查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研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扶植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紧紧围绕科技创新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开展预防工作,运用检察建议、预防报告、预防诫告等多种方式,防范和查处职务犯罪。办案中注意保护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成果创造和转化的潜力。

  四是立足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工作机制,确保审判监督力度。及时审查涉及知识产权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依法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程序,做到有错必纠;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刑罚适用,剥夺侵权人的再犯能力,尤其应依法加大罚金刑的判处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惩戒作用。

  第三,加强办案措施,构建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一是加强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犯罪预警预判机制。依法对权利创造、管理、实施、转让、许可、交易等环节收集信息、研判侵权犯罪趋势、风险点,准确锁定防范犯罪易发的重点环节。

  二是以权利人保护为中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在目前本市两法衔接平台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推动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两法衔接平台,畅通本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惩处方面的沟通衔接,提供权利人查询涉其权利的行政执法、司法案件情况的便利。

  三是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办案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建立专家咨询库,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技术调查官、技术鉴定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实践中,上海检察机关已将鉴定人出庭作证成功运用在涉及互联网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专业技术力量的支持有助于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犯罪中一些技术争议难题,准确打击侵权行为。

  第四个对策是,加强队伍建设,构筑知识产权检察人才高地。

  上海检察机关将继续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工作机制,在机构组建、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等方面花精力、下苦工,加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一是人才遴选坚持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并举。二是开展多层次的培训。三是发挥资深检察官带头示范作用。

编辑:刘拓拓

关键词: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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