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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能拿下便宜商品房诈骗他人钱财高达197万元

2016-01-18 20:45: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海口1月18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坤坤)2009年1月范某在北京老兵家园做义工时认识陈某(女,1961年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原海南红色国防教育学校校长), 2009年10月份,陈某以其认识海南宇昌房地产公司老板王某为由,向范某声称其在海口市能拿下便宜的商品房,让范某出资与其合作一起买下两套,然后再按市场价出售,所得利润按范某得60%、陈某得40%的比例分成。范某相信并答应后与陈某在海口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不论是哪方引入的发展资金,纯利润按范某得60%、陈某得40%的比例分成;同时约定第一期投资款由范某出资人民币12万元作住宅房产的定金,该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由陈某全力协助。后范某于2010年1月20日通过银行汇款人民币12万元给陈某出资作为购房定金(每套房定金6万元)。陈某收到范某的钱后将共计人民币16万元交到宇昌公司。

    后范某应陈某的邀约,为了加大对海南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力度,便用其在北京西单的商铺作为抵押贷款得到216万元,并将其中人民币185万元汇款到交陈某的账户上。收到范某的钱后,陈某先让宇昌公司的王某为其出具一张内容为“收到陈某交来购房款99万元整”的收条复印件用于做账,随后,再将范某投资款中的44万元转到宇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账户上,后陈某又以其小孩生病需要用钱等为由,通过转账和收取现金的方式从王某处陆续取回40万元私自使用。此外,陈某在款到账后的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陆续将范某剩余的投资款转到自己名下的账户,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购置名下的基金、车辆、设备等物品,以及请客、送礼、筹建学校等与投资购置房产无关的事宜。期间,范某向陈某多次催要其投资购买的房产,陈某均以房地产开发商老板不在等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拖延。2010年11月7日,陈某得知海南创域实业投公司开发联华国际项目时缺资金,在陈某的要求下,王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内容为陈某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入资联华国际项目。但是陈某并未实际履行该合作协议,该协议已作废。

    2010年11月21日,陈某与范某在原来的《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补充签订了另一份《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因陈某与宇昌公司有股份合作协议,陈某负责运作将宇昌公司与海南创域实业公司联合开发的海口联华国际600平方米、文昌银河金座300平方米的房产转给范某,所得利润按范某得70%、陈某得30%的比例分成,陈某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范某可以共同所有其所取得的项目。2012年5、6月份,当范某得知其与陈某约定由陈某操作购置的房产已经在售时,便来到海南向陈某索所要其投资购买的房产,此时,陈某将一份总额为168万元的《〈香芝合作项目〉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及包含上述虚假的99万元收条复印件等证据、凭证在内的附件一并交给范某,并告知范某其将范某的投资款大多用于购置房产,同时陈某还让王某帮忙为其遮掩其已从王某处取回40万元购房款的事实,王某表示拒绝,并向范某告知陈某未向其购买任何房产。后范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5月底,为了向海南省民政厅申报注册成立海南红色国防教育学校,陈某在向省民政厅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中,其冒充赣榆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工作人员,并在该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栏中,操办加盖了内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赣榆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的公章印模。同时,陈某还在学校申报材料附件中提交了“关于在海南省设立红色国防教育总部暨海南红色国防教育学校的批复”的文件。经鉴定,上述的公章及公文均系伪造。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9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范某197万,并在申办红色国防教育学校的过程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王家乐

关键词:诈骗;商品房;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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