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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印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

2015-05-19 16:09: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贵阳5月19日消息(记者孟海)为规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劳模合法权益,鼓励劳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省劳模表彰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表彰人数及表彰方案等由省劳模评管委拟定后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劳模推荐评选应当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其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劳模比例不得少于劳模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比例,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劳模: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年内的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二年的;

  (三)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或者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未改正的;

  (五)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六)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非法使用童工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八)侵犯群众权益的;

  (九)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和涉法诉讼的;

  (十)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一)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而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违法企业名单的;

  (十二)在政府有关部门有失信行为记录的;

  (十三)有其他不良影响行为的。

编辑:朱琪

关键词:贵州;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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