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7日消息(记者李兆娣)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为推动种业振兴,7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在发布会上表示,此批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传递了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为何发布?

破除品种权侵权认定难问题,减轻权利人的维权难度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繁殖、销售行为具有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较为隐蔽,权利人维权时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朱理介绍,此批典型案例在破解品种权侵权认定难问题上,发挥了示范作用。

比如,在侵害“淮麦33”小麦品种纠纷案件中,对于侵权人以销售商品粮为由提出的不侵权抗辩,根据销售时的意思表示、销售的价格、被诉侵权品种的出芽率等事实,准确认定被诉侵权种子是繁殖材料而非商品粮,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100万元。在侵害“SBS902”玉米杂交种纠纷案件中,根据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对于一味否定侵权事实但不提供相应证据的当事人,认定存在非法委托制种的侵权行为,判令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明确合法与非法界限,既依法规制打着‘农民’旗号的非法生产、繁殖行为,又合理维护农民自繁自用的正当权利。”朱理说。

又比如,在侵害“南粳9108”水稻品种纠纷案件中,合理划定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农民自繁自用行为的界限,依法将前者认定构成侵害品种权行为。在侵害“丹霞红”梨品种纠纷案件中,对不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苗木具有合法来源,且存在进一步繁殖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防止以权利用尽为名损害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采用强化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证明手段的运用,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依法适用事实推定,强化举证妨碍制度适用,让不诚信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等措施,“极大便利了侵害品种权案件的证据固定和事实查明,切实减轻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朱理说。

有何关系?

与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相辅相成 联动推进品种权保护工作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无论司法解释还是典型案例,都是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细致和具化。同时,新的司法解释和新的典型案例,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是直面百姓面临的新问题给出的新方案,这对于上位法的及时更新和完善是一股重要的倒逼力量。

“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拓展了保护范围,强化了司法措施,加大了赔偿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表示,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品种权人利益,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和种业振兴,是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的重要目标之一。

“典型案例和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形成一种相辅相成,联动推进品种权司法保障工作的亲密关系。”侯仰坤说,典型案例让百姓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得更加准确,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鲜活展示。无论对于法律的普及,还是对于司法实务的规范,还是为立法修法人员提供参考依据,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如何发力?

形成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

侯仰坤告诉记者,种子套牌侵权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行为的一大主类。其中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典型的种子套牌侵权,直接拿他人的种子套用自己的品种名称,或者拿自己的种子套用别人的品种名称,实质上都是“假种子”;二是利用他人的品种稍加修饰改良变成自己的品种。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和农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种业市场秩序持续优化,侵权行为受到遏制,成效显著。但品种套牌侵权现象仍然存在。朱理介绍,此批典型案例,就是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

在“哈育189”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明确植物新品种特异性比对中已知品种的判定标准,这对规范植物新品种申请行为,促进提高品种授权质量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朱理还补充说,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在整体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的同时,特别对套牌侵权行为作了规定:一是对套牌侵权行为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严处理;二是对套牌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重处理。大大提高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遏制套牌侵权的强大威慑力。

有何意义?

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

据悉,此批典型案例体现了”依法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严惩涉种子犯罪行为“的特征。

如在酒泉某豫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对未经品种登记进行加工、销售伪劣“豫椒王”辣椒种,给种植农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3万元。在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对假冒他人商标的伪劣玉米种子分装销售的行为,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说,粮食是社稷之本,种业是粮食之基。党中央高度重视现代种业发展。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此作出专门部署。各级人民法院把维护种业安全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除注重加强对种业安全的民事、行政司法保护外,还注重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开展相关刑事审判工作。

朱理也同样强调,“严惩制售伪劣种子犯罪行为,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有力维护种业生产经营秩序,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

在采访最后,侯仰坤向记者坦言,此批发布的典型案例是很有代表性的,但是现实中仍有一些问题亟需司法干预,但由于现行法律存在一定限制,这些问题还无法进入法院,不能立案,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方案。比如对于利用他人的品种稍加修饰改良变成自己的品种的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在现行法上尚属空白。不过侯仰坤也相信,随着第二批、第三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法律的继续完善,“闸门”会进一步打开,空白会逐渐弥补,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和现象会被覆盖。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目录

一、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三、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四、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诉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五、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诉酒泉三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六、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永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七、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诉郑州市二七区百领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八、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九、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十、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