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3日消息(记者孙冰洁)从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邢台董民刚案到河北涞源反杀案……近年来,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讨论一直热度不减,在形形色色的案件中,公众关注的重点在于:面对不法分子的纠缠,倘若刀向我砍来,究竟什么才是正当防卫、怎样才不会防卫过当?

  9月3日,“两高一部”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锤定音,释放了关于正当防卫的关键信息,既切实矫正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也为滥用防卫权进行了明确界定。

  让正当防卫者不再畏手畏脚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提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同时,还要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以往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保守了,所以出现了一系列本来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案件而没有被认定,所以《指导意见》是在鼓励大家依法正当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运用法律武器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认为,这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以陈月浮正当防卫案为例,在这一案件中,陈某某酒后来到陈月浮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敲击铁门,叫陈月浮出来打架。陈月浮的妻子下楼,佯称陈月浮不在家。陈某某继续敲击铁门,陈月浮便下楼打开铁门,陈某某用菜刀砍中陈月浮脸部,致陈月浮轻伤。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被陈月浮挡开,菜刀掉在地上,陈月浮上前拳击陈某某的胸部等部位,二人在地上扭打。后陈某某因钝性物体作用胸部致心包、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陈某某无故持刀上门砍伤陈月浮,陈月浮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陈某某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在解读这一案例时指出,防卫案件的正确处理,对于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努力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引导社会公众循法而为,依例而行。

  正当防卫不等于鼓励滥用防卫权

  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毋庸置疑,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不少网友也担忧,鼓励正当防卫是否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当中对正当防卫的界定存在畏手畏脚的情况,为正当防卫适当的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正当防卫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允许把防卫过当认定成正当防卫,甚至是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情况。

  从《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来看,刘仁文认为其已对如何界定是否为正当防卫做了清晰的要求。如指导意见第七条强调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的使用其他的方式来避免或者是制止侵害。第十条明确规定,“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所以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是实践中的难点,这意味着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刘仁文说。

  2018年发生的盛春平正当防卫案就是一起体现如何把握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典型案例。

  当年7月30日,传销人员郭某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传销窝点。郭某、唐某某、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意图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发觉情况异常予以拒绝。后在多次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之后,事先躲藏的传销人员邓某某等人也先后来到客厅。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公安机关以盛春平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盛春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刘仁文还指出,《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指导意见》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形都作出明确规定,但上述这些条件的设置既明确地捍卫了正当防卫者的权利,同时也对以正当防卫之名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进行了遏制,两者之间达到了平衡。”刘仁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