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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解读“正当防卫”界限标准: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

2019-02-19 19:3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19日消息(记者 高艺宁 韩靖 实习记者 崔秋阳)2018年,发生在江苏的“昆山反杀案”触动了公众神经。2018年底,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

  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指导案例的作用,捍卫防卫者的利益,回应群众关切?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在做客“新时代四大检察”网络访谈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重点介绍。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张志杰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同时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度’很有必要。”张志杰说。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于近期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张志杰告诉记者,这4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办案提供参考。

  张志杰举例称,如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主要明确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张志杰说。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涉及民间矛盾,这起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明确指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昆山龙哥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这4个案例也是检察机关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发布这些指导案例,进一步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见义勇为,向社会释放正能量。”张志杰说。

编辑: 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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