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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被性侵,有苦说不清

2015-08-12 17:30:00 来源:央广网

  1月份,男大学生被灌醉后遭男性友人性侵

  7月29日,丰果园的守园大爷深夜遭一名男子强暴。

  8月8日,浙江杭州发生一起大叔性侵熟睡小伙的离奇案件。

  .......

  近年来,男性被“强奸”案件不时见诸报端。但相较于女性被强奸案件,“强奸”男性的行为人被追究刑责的情况非常少见!(是的,你没有看错!)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保护对象为妇女和儿童,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认定为犯罪。

  都市君查看了网上的言论发现有大多数人对于女性遭到性侵的关注度明显比男性要多,大家对于男性的认知大多是“坚强,刚毅,勇敢”而相对于女性的则是“柔弱,依赖,小家碧玉”。所以大家都将关注的重心与安慰放在了女性身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客体必须是女性。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只限于妇女,不利于保护男性。

  都市君认为同样是暴力性侵犯,受害人的心理创伤有多大,不能以性别来比较,应当以受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来比较,心理承受能力弱的,心理创伤更深。

  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指出: 男性的性权利应当与女性的性权利一样不可侵犯,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保护。

  从立法技术上说,强奸女性犯罪,“强奸”男性不犯罪,这是不合理的,立法不周密。从行为特征来说,行为人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违背男性意志,采取了暴力手段实施奸污行为,对被害男性身心造成严重损害,符合犯罪特征。

  因此,王明雯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将“妇女”改为“他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对象,使男性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这样才能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使刑法规定更完整,对公民权保障更周密。”

  现在你知道了,男性也会遭受性骚扰甚至更为严重的性暴力,面对性骚扰,都市君给大家总结了以下7招防身!

  男人要学会说:“不”

  男人“拒骚扰”守则:

  1、坐怀不乱:不管面对如何利诱威逼、软硬兼施,一概不为所动。

  2、装疯卖傻:要切实做到不解风情,对一切视而不见

  3、驱虎吞狼:一旦发现自己成为骚扰的目标,要及时施展腾挪功夫,推卸责任。

  4、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有人骚扰你,你反过来主动骚扰他,反客为主。

  5、苦肉计:你可以公开透露自己艾滋病的事实,或者通过你在医院工作的朋友帮你出具一份你已身染性病的医学检验报告。

  6、破釜沉舟:直面骚扰,正视淋漓的口水,你表现出大义凛然,一身正气,对他们进行严肃批评和谴责,甚至翻脸不认人。

  7、走为上计:最后一招。你只好收起行囊,夹起尾巴,戴上墨镜,双手护住头脸,展开凌波微步,溜之大吉,逃之夭夭。

编辑:邹佳琪

关键词:性侵;男性;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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