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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孩子一律入刑仍远远不够

2015-06-24 19:46: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新媒体特约评论员 | 庄胜春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修改相关条款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起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前不久,疑似因营销而起的“支持贩卖儿童死刑”大讨论,进而延展至法治观念的普及、乃至对中国儿童拐卖背后多重复杂社会背景的剖析;误打误撞的为此次修法做了一次民意调查和观念普及——其中之一就是,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在于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和买方量刑过轻问题。

  实际上,这一观念在专业领域早有共识。

  在现行刑法规定基础上,司法实践中,收买被拐儿童的一方,大都能获得轻罪判决。有学者分析,这一为体现法律人性化——相比于人贩,买家对被拐儿童的伤害似乎要小得多;二是减轻次生危害——鼓励买家善待被拐儿童,利于解救。但这两个理由并不站得住脚:一方面,买方把其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哪怕是以爱的名义,也是邪恶的;另一方面,法律虽有必要保护儿童被拐之后可能遭遇的二次伤害,但更关键的还是保护儿童不被拐卖。

  相比此前有关“买拐同罪”的呼吁,草案二审稿仍显保守,是否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买方刑罚力度,有必要倾听更多社会声音。

  另须强调的是,即便买方一律入刑、甚至进一步加大刑罚力度,仍不足以彻底解决中国拐卖儿童问题,公众亦不宜对此寄予过高期待。但更多公共讨论的进行,更多开门立法的进程,有助于我们找清症结、多管齐下、消除病灶。

  其一,进一步完备收养制度,降低拐卖市场中的买方需求。目前我国儿童收养体制基本仍处官方垄断状态,虽有专家指出收养条件已经放宽,但收养登记手续繁杂、甚至人为为谋利设置门槛的情况仍客观存在。

  其二,政府适当放权,更多引入社会力量。政府主导打拐人力、财力有限,应借力于社会的广泛关注,从法律上赋予民间打拐组织以合法身份,并给予税收等更多支持,众人拾柴火焰高。

  其三,进一步推进信息建设,变事中事后打拐为事前防拐。数据显示,公安部2009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用于打拐的DNA信息库,截至目前已为3500余名多年前被拐的儿童找到亲生父母。但社会呼吁,应进一步加大信息建设,设立新生儿生物特征大数据库,每当孩子就医、入学,都可实现特征识别。这有理由纳入更高决策层考虑范畴。

编辑:王晶晶

关键词:拐卖;刑责;儿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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