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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制售"地沟油"最高判死刑

2013-05-04 08:22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中广网北京5月4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将严惩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行为。

  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死刑。针对日益猖獗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如在减肥保健食品添加“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大肆泛滥的虚假广告也面临更严厉的查处。

  孙军工:“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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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到底什么情形“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这个入罪门槛实践中难以认定,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这些条文,你很容易就能联想到近期广受关注的瓶装饮用水标准之争、婴儿食品汞招标事件、死猪事件等等。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排在首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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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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