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费用单位承担
2012-11-21 13:31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中广网北京11月21日消息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起草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六类,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立若干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还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详细】 【征求意见稿全文】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体检应保护隐私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并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材料或劳动者自述的职业史,对其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详细】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瞒报疑似职业病或被开除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详细】
编辑:陈晓冉
相关新闻
头条推荐
频道推荐
央广出品
热门图片
央广网官方微信
央广网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