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据明代史料记载,我国长城全长约6300公里,而现存明长城墙体和遗址总长不超过2500公里,不少地方的长城早已消失殆尽。长城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两方面的破坏,一种是自然的破坏,一种是人为破坏。近年来,人为破坏的趋势有所加剧。有报道认为,将于12月1日起实施的《长城保护条例》将成为长期遭受损毁的万里长城的“护身符”。[评论]
长城城墙成为村民羊圈
野蛮攀登残长城
长城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
风雨侵蚀,部分长城已经大面积坍塌
部分古长城受到风蚀的影响,残缺不全
长城保护条例(全文)
条例出台的背景、过程与总体思路
长城区域的自然状况
长城保护管理体制
长城当前的保护政策及措施
中国长城学会副会长董耀会在陕西省榆林市参加驻华使节走长城活动时痛心地说,“调查显示,明长城有较好墙体的部分已不到20%,有明显可见遗址的部分已不到30%,墙体和遗址总长不超过2500公里。在一些人迹罕至、自然条件恶劣的地方,长城实际上已经消失殆尽了。”[全文]
由于国家对长城保护尚缺乏统一规划,长城管理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政的零散状态。一方面,对有旅游价值的长城段互相争夺;另一方面,对未开发的偏僻地段,互相推委管理责任,导致部分长城城墙消失了。[全文]
据中国长城学会提供的调查显示,仅28.1%的受访者了解并担忧长城被破坏的现状。大多数人都认为应该保护长城,但似乎信心不足。近85%的受访者则表示,宣传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保护长城难的困境。[全文]
《长城保护条例》规定七种被禁止的活动是:取土、取砖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毁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全文]
《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浏览。第二,已经落实了“四有”措施,第三,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长城保护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备案程序,并明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全文]
根据条例,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全文]
第一,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第二,被确定为保护机构的利用单位,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修和监测,并建立日志。第三,根据部分省、市利用护林员、土地承包户等保护长城的实际做法和经验。第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破坏的都应当有责任向保护机构进行报告。 [全文]
《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省级政府在长城保护方面要做好四件事:第一,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公布长城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第二,在长城沿线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第三,建立长城档案。第四,确定长城的保护机构。 [全文]
人为破坏,成为长城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要对长城进行整体保护、有效管理和规范利用,首先得从人出发。国家文物局法规司副司长何戍中表示,《条例》出台表明国家重视保护长城,在法律层面上引导人们的认识和行为。[全文]
如今,《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范与长城有关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破坏长城的行为,不仅有专门机构依法惩处,如果是十分严重的破坏行为,破坏者将有可能负刑事责任。[全文]
按照《条例》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对长城的旅游开发,防止不正当旅游开发对长城历史风貌的破坏,《条例》还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要坚持原状保护的原则,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必须由省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核定,不得超标。[全文]
长期以来国家许多法规法令难以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或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法规法令的实施细则“回避”关键条款,或对违法行为的执法责任和处罚力度的“偷工减料”,或根据有利原则进行“选择性”执行,甚至对法规法令彻底“熟视无睹”、被督办被查处时强调地方“困难”和实际的《长城保护条例》同样不能回避上述难以贯彻落实到底的困境,断言长城身披“护身符”还为时过早。[全文]
结语:保卫长城 保卫历史
在国家立法强制保护的同时,如果我们没有忧患意识,不能自觉地保护长城资源,甚至只顾眼前利益,过多过滥地“开发”长城,也许过不了多久,长城将不再屹立,今后的人们或许要像我们今天谈论“龙”一样,猜测长城的过去,推论民族的历史。[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