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 据明代史料记载,我国长城全长约6300公里,而现存明长城墙体和遗址总长不超过2500公里,不少地方的长城早已消失殆尽。有报道认为,将于12月 1日起实施的《长城保护条例》将使长期遭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双重损毁的万里长城终于有了“护身符”。(《北京晚报》10月27日)
近年来,由于缺乏统一、明确、有效的保护,作为我国古代政治、军事、文化等多重意义的伟大建筑遗迹,长城在遭受风雨侵袭的同时,被它曾经守候了几千年的国人人为损害严重,有沿线农民随意采石取土用于盖房的、有因兴建交通等设施对长城遗迹实施“腰斩”的、有对遗迹主体彻底破坏复建伪“长城”的、有用于旅游开发超负荷承载旅游人群的,仅仅是6300公里的明长城,就只剩下不到一半。因此,《长城保护条例》作为国家第一部对长城实施整体保护的行政法规,保护长城、保护历史,显得迫切且必要。
但是,长期以来国家许多法规法令难以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或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法规法令的实施细则“回避”关键条款,或对违法行为的执法责任和处罚力度的“偷工减料”,或根据有利原则进行“选择性”执行,甚至对法规法令彻底“熟视无睹”、被督办被查处时强调地方“困难”和实际的,诸此种种,新闻报道都屡见不鲜。《长城保护条例》同样不能回避上述难以贯彻落实到底的困境,断言长城身披“护身符”还为时过早。
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过去虽无长城保护的明确规章有关,事实上文物保护部门及有关民间社团一直在努力保护,之所以还是不能避免的遭受破坏,一方面是文物保护部门在政府执法体系中的“弱势”,另一方面,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建设、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承担执法责任有关。除却少数长城遗迹留存较多、较完好的地方,地方政府对开发长城旅游孜孜不倦,而对长城保护、查处损害长城并不尽心。
即将实施的《长城保护条例》将保护长城的主体责任还是交给了文物保护部门,并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但仍然欠缺如何如何统筹各级政府保护力量并明晰责任、如何统筹建设、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的事权和责任等内容。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补充完善《长城保护条例》,并认真审查省级政府贯彻落实《长城保护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加强检查监督,将各地执行《长城保护条例》的情况列入考察中央政令畅通的范畴、列入政绩考核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