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3日消息 5月13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通知》共十七条,较原政策增加五条,修订十三条,删除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二是落实主体责任,三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四是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五是完善投后管理要求。

《通知》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要求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维护资产安全;要求保险机构明确投资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定期跟踪投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修订后的《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二是压实委托人责任,三是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

《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并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充分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要求受托人设置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并明确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全面落实主动管理要求。

此外,《办法》明确了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等服务;增加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等要求,及时解决委托资产管理与运用中的相关问题。

关于《通知》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业务如何衔接,上述负责人表示,为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通知》在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中增加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并同步在修订发布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中删除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有关要求。

此外,《通知》中规定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实践中,部分证券公司新设立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推动相关业务平稳过渡,加大对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对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设立、展业尚不满三年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其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年限、管理规模可以与证券公司母公司连续计算;因并购重组、风险处置等原因,新设公司承接原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年限、管理规模可与原公司连续计算。

编辑: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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