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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推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规范性文件

2017-07-28 09:0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武汉7月28日消息(记者张晶)7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实施。武汉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主要内容和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通报。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共“二十条”,重点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主体责任的明确、行业利益分配机制的调整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环境的改善三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巡游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关系,主要是通过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确定承包费或营运定额予以体现。利益分配关系的改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存在事实经营关系、但未签订经营合同的,企业与驾驶员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商签订经营合同;经协商无法签订经营合同的,企业与驾驶员可协商解除经营关系;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当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二是鼓励巡游车企业积极探索新型利益分配和服务管理方式,与驾驶员共担运营风险、利益合理分配。 
  三是建立协商机制。根据国家深化出租汽车改革政策要求,今后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经营收费,由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 
  在清算收费方面,根据《通知》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清算的范围是当前正在承包经营的巡游车,清算的对象是正在营运的巡游车驾驶员,清算期为合同签订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 
  (二)关于预收承包费的清算,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巡游车政策解释解答中,对清算的范围、对象、标准等问题都作了规定。驾驶员要求清算的,按照这一规定执行。清算后,驾驶员继续营运的,其承包费标准按照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的承包模式收取。 
  (三)原实行单班或双班承包经营的,企业和驾驶员已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签订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收费,企业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在副班驾驶员管理费、天然气设备折旧、合同违约金、安全(服务)保证金等收费上进行了调整,并自2017年4月1日起,对双班承包经营按照班费制的标准再次调整收费标准。对已经调整的收费,按照调整要求执行。 
  (四)企业实际收取的月承包费中包含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实际收取的月承包费中没有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由驾驶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长期以来,我市出租汽车历史上形成了驾驶员之间私下将承包经营合同转让的习惯和市场,俗称“转包”。2006年,全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工作时,对此曾作出规范,承包驾驶员退出营运时,原则上应向企业退包,确需转包的,应征得企业同意。 
  本次改革,充分尊重行业历史和市场交易习惯,从政策层面允许驾驶员将承包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权利义务转让。同时,又对原来驾驶员私下转让产生的问题进行规范: 
  一是驾驶员拟转让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将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规定的个人。 
  二是企业、转让驾驶员、承接驾驶员三方应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为了降低转让、承接双方驾驶员的市场风险,鼓励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公证方式进行转让。 
  四是企业也可与转让驾驶员协商,解除原经营合同;企业与承接驾驶员之间的经营收费由企业、驾驶员与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可在经营合同中约定合同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五是纯电动巡游车、无预收承包费的凯旋巡游车及其更新车辆,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权利义务可否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六是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提供相关服务,定期发布车辆营运收入、营运里程、里程利用率等运营指数,便于转让双方参考判断市场风险。 
  业内专家表示,出租汽车行业具有特殊的社会属性,治理工作是一个全国性、世界性的社会治理难题。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出租汽车有效满足了市民交通出行,为城市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也逐步积累了一些历史矛盾。特别是在当前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约出租汽车处在新老业态交织的关键时期,由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分配触发的各种问题更是相互叠加、集中显现。《通知》涉及的“二十条”规范性意见,既直面历史遗留问题,又兼顾现实矛盾,立足长远,统筹谋划行业转型升级,彰显了政府部门直面历史矛盾、敢于啃“硬骨头”,以利益分配机制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释放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活力和创造力的决心和信心。
编辑: 张卓
关键词: 巡游车;规范;文件;武汉

武汉推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规范性文件

7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通知》正式公布实施。武汉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主要内容和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