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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改革 每县名额不少于3名

2017-02-25 11:15:00来源:河南日报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今后,检察机关不再“自己选人监督自己”。2月24日,记者从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召开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推进工作会上获悉,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全面启动,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据省司法厅副厅长肖余生介绍,为推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联合成立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选任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签了《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以适当的方式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既要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又要保障人民监督员其他工作不受干扰。
  为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由省司法厅会同省检察院,根据全省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按照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的原则,合理确定。凡是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办法》还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履职、考核等做了详细的规定。(记者孙欣)
编辑: 叶远
关键词: 人民监督员;改革;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