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10月15日消息(记者钟宁)10月14日,海南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共享农庄发展的十一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旨在解决共享农庄发展中存在的“堵点、难题”,促进共享农庄健康有序发展,把共享农庄作为乡村振兴有力抓手。

《措施》包括加强规划引导、完善报建机制、统筹用地保障、完善供地模式、简化用地审批手续、统筹推进产业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拓宽经营发展模式、健全财政支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建设和运营监管、强化组织领导十一条措施。

《措施》指出,市县政府要在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把共享农庄项目纳入本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推动、指导具备条件的村庄在编制村庄规划时一体规划共享农庄建设项目,并予优先审批,已认定的省级、市县级共享农庄要纳入实用性村庄规划。

完善报建机制方面,共享农庄项目报建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机制。建立一年一申报制度。将开办共享农庄项目纳入“一件事一次办、一业一证”改革,建立“跑一次”或“零跑腿”审批制度,探索网上审批“一网通办”。

统筹用地保障方面,新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支持市县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规划编制中,在不突破规划指标规模的前提下,安排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可用于保障共享农庄等乡村产业项目建设。

完善供地模式方面,探索建立混合用地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共享农庄项目中涉及的加工、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施差别化“点状供地”,其中主导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可按规定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通知》指出,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共享农庄建设项目,且已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农转用审批时限1个月。共享农庄项目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通知》强调,发展共享农庄应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湿地,不得以共享农庄为名建设私人会所、别墅大院、商品住宅等房地产项目。对存在违规建设问题的共享农庄,责令整改、分类处置,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共享农庄创建资格。完善共享农庄网络平台,提供集预订、组团、缴费、服务监控、投诉管理等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