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并将于11月25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广东首部省级层面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有诸多制度创新,包括国内首次明确将公共服务供给方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首次在省级立法层面真正落实“一数一源”、首次明确数据交易标的等。

  “这些制度创新将有效解决基础数据重复采集、数据汇聚路径不清晰、数据质量问题难以追溯等难题,进一步促进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特别是通过管理职责划分、安全责任划分、明确法律责任,从制度上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据充分共享奠定了基础,对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杨鹏飞说。

  政府部门的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备受关注。2020年,《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印发,明确要求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研究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制度规范。同年,广东被国家确定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省市之一。

  试点工作的首要内容,是建立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必须通过制定政府规章予以明确规范,才能有效推进和落实公共数据管理各项要求。广东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法治政府基本要求、适合我省具体实情、有利于促进公共数据依法管理和应用的政府规章。在此背景下,《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应运而生,积极先行先试——

  针对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范围不清晰的问题,《办法》指出,“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

  这是国内首次明确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的范畴。比如,水电煤气、交通等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记录就属于公共数据范围。

  “与以往规范性文件中常用的‘政务数据’相比,‘公共数据’的概念扩大了数据采集、汇聚的范围,不仅可以助力政府提供更高质量公共服务、提升治理能力,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同时,对于有效推动我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说。

  撰文:肖文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