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进行时》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8日)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封住脚下“吃人的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2020年3月,由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最高检还就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元明表示:“今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据统计,指导意见印发后,截至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

  此次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其中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被告人董某明盗窃机动车道等处的窨井盖,公安机关以其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元明表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和水篦子,累计100多个,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确保了办案效果。董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打开人员密集往来的广场上的窨井盖,导致7岁男童吴某某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的特点,元明表示:“此次发布典型案例突出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突出监督引导,强化案件审查把关;突出延伸司法办案效果,推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

  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办结后,当地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要求,成立了涉窨井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元明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依法惩治涉窨井盖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为推进‘四号检察建议’有效落地,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提供有力保障。”